牙醫夫交同性友後「鼓勵妻找婚外情」 事後竟提告、貼判決…二審判得賠30萬
台中市一對牙醫夫妻對簿公堂,牙醫妻指控丈夫在婚後交往兩名同性友人後,鼓勵她與助理交往,但卻對她與助理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但因通姦除罪化後,獲得免訴,不過牙醫夫卻在網站部落格上,連名帶姓刊登判決書,造成她名譽受損,求償200萬元,且要求文章下架,二審判牙醫夫得賠30萬元,下架文章。
判決指出,台中市一對夫妻都是牙醫,但牙醫妻指控,丈夫在婚後與兩名男性友人交往,甚至在2019年同性可登記結婚後,鼓勵她與助理交往,發展婚外情,還要約她與助理跟丈夫還有友人「四人行」,未料丈夫在2019年9月間,在桃園一間牙醫診所員工宿舍內抓姦,指控她與助理同床未穿衣褲,提出妨害家庭的刑事告訴,不過因通姦除罪化後,法院判她免訴。
事隔2年後,牙醫夫在自己設立的網站部落格上,刊登牙醫妻當時候的判決,還連名帶姓寫出她的名字,標註「通姦」等文字,造成不特定人瀏覽網站時,可以發現,損害她的尊嚴與社會評價,因此向丈夫求償200萬元,另外要求文章下架,一審判牙醫妻敗訴,牙醫妻上訴台中高分院。
二審審理時,牙醫夫抗辯,刊登判決書標註「通姦」等文字,僅是單純蒐集與刑法修正前的通姦罪、侵害配偶權相關判決,是善意就法院判決為適當載述,屬言論自由權利的正當行使,不具侵害行為之違法性。
不過法官認為,針對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生活事項的事實陳述,表意人縱得證明真實,不得因此排除不法。就非可受公評之事所為意見評論,縱以善意為適當言論,也不得因此排除不法,因此時被指述者之名譽權、隱私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受保障。
法官審認,女子是牙醫師,非從事公共事務的公眾人物,她與助理是否有通姦,不屬於公共政策事項或眾所周知的社會事件,僅屬於個人素行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也與公眾知的權利無涉,而且牙醫夫在網站刊登判決書的行為,已依散步文字誹謗罪,判拘役50天、併科罰金確定。
二審審酌雙方資力後,判定牙醫師需賠償30萬元,另需將網站刊登的判決書下架,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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