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八仙塵爆死者家屬請求國賠 觀光署、新北市府判賠2100萬
八仙樂園十年前發生粉塵爆炸燃燒意外,多人身陷火海,罹難者家屬提告向交通部觀光署、新北市政府、內政部消防署請求國家賠償1億2000萬元,一、二審均駁回家屬請求,判決被廢棄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逆轉判觀光署、新北市政府應賠償7名家屬各300萬元,共計2100萬元,可上訴。
八仙塵燃事件震驚社會,駭人的搶救畫面深烙國人腦海,當時主辦人呂忠吉透過友人周宏瑋掛名開設的瑞博國際整合行銷公司和八仙樂園簽約,租用「歡樂海岸」、「快樂大堡礁」區域開趴,以噴灑色粉當噱頭,賣出4千多張門票,當晚8點32分活動尾聲時,舞台前方空中、地面卻發生塵燃意外,造成15人死亡、逾400人受傷。
罹難者父母蘇進法等16人提告向交通部觀光署、新北市政府、內政部消防署請求國家賠償1億2000萬元,一審認定塵爆是偶發的獨立事件,駁回家屬請求;其中9名家屬提上訴,請求賠償3000萬元,但二審也認定事故主因是舞台人員操作釀災,非欠缺水域遊樂安全性,仍判家屬敗訴。
7名家屬不服上訴第三審,請求賠償2400萬元,最高法院廢棄判決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為,觀光署知悉八仙樂園內「快樂大堡礁」等設施未取得雜項使用執照,且歷次檢查也知道八仙樂園有將違建設施開放給遊客使用,卻未裁處罰鍰、處分定期停止營業或廢止營業執照,要求八仙公司改善,長期放任違法狀態。
另外,新北市政府公務員已知悉八仙樂園內有未取得使用執照的設施,但從自2009年至2014年歷次考核,僅重覆記載「現場勘查禁止使用標誌尚稱明顯」、「水上遊樂設施尚未開放使用」等語,未落實督導八仙公司缺失,任由「快樂大堡礁」等違法設施存在,也有過失怠於執行職務。
更一審指出,「快樂大堡礁」的土地依法只能農用,又「快樂大堡礁」未曾取得雜項執照即擅自建造及使用,但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工務局人員未依法開罰並勒令拆除、停止使用,也怠於執行職務。,
判決認為,若觀光署、新北市政府在塵爆發生前就裁處罰鍰、要求停業、廢照、勒令拆除「快樂大堡礁」,則呂忠吉的瑞博公司也無從向八仙公司承租違建場地,塵爆也不會發生,認為觀光署、新北市政府怠於執行職務,與塵爆發生之間有因果關係,審酌後判觀光署、新北市政府應賠償7名家屬各300萬元精神慰撫金,共計2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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