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採購抗彈纖維布扣走違約金 大同公司告贏討回1225萬
大同公司2019年得標國防部防彈板抗彈纖維布採購案,但國防部以大同違規使用大陸原料,且驗收未過、逾期交貨為由,扣走6160萬元保證金和違約金,大同不服提告要求國防部給付貨款,一審判大同敗訴,二審逆轉判國防部應給付1225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
大同提告指出,公司2019年初取得國防部抗彈纖維布標案,金額為2億4500萬元,公司之後發包攻衛公司生產布料,但國防部明知道抗彈纖維布是在台灣生產,卻以攻衛公司從大陸進口紗線原料,無端質疑不符合標準。
大同指出,國防部是因機器參數設定問題,導致成品未能通過驗收,造成首批貨品延遲交貨,與原料沒有關係,國防部卻認為公司逾期交貨,扣除6160萬元履約保證金和懲罰性違約金,且雙方是合意解約,要求國防部返還6160萬元。
國防部反駁,大同因貨品有諸多瑕疵而無法通過驗收,產品也遲未給付,造成機關不得不先挪用製作防護頭盔、較高等級抗彈纖維布,而支出較高成本,確實受有損害。
再者,機器性能正常,並定期維護保養,也由專業技術人員操作,若大同能交付符合約定的纖維布,壓制後一定可以發揮效能而通過驗收,而非推諉責任給性能正常的機器。
另契約約定不同意廠商供應大陸製產品,而大同也承認纖維布原料是由大陸進口,除非符合實質轉型規定,否則即會認定纖維布產地為中國,但大同遲遲未提供實質轉型的相關資料。
一審認為纖維布是作為軍用品,考量兩岸軍事、政經情勢尚屬對立狀態,若使用大陸原料製作軍用品,確實對國防安全有所疑慮,國防部也透過契約來拘束,事後也要求大同提供相關證明,大同參與投標時應發現問題,卻未釋疑仍參與投標,應自負風險,判大同敗訴,國防部免賠。
二審則指出,採購抗彈纖維布製成國軍防彈衣,涉及國防安全及需求,具有高度公益性及必要性,未能即時壓製充足的合格防彈板,相當程度損及國家及人民利益,造成行政人力浪費,影響後續業務推動,難謂國防部未受有損失。
判決認為,不過國防部無法計算具體損害數額,也無法計算挪用其他備品損害,以契約總價20%計罰逾期違約金尚屬過高,應核減為契約總價15%即3675萬元,而本案未交貨部分遭解除契約,未取得價金扣抵4900萬元,判決國防部返還逾期違約金1225萬元;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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