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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商店員連續3天偷吃麵包便當配茶...稱貧寒又餓 判刑5個月
高雄市某全家便利商店一名李姓店員去年7月期間在店內因為肚子餓又口渴,連續3天偷吃店內麵包和礦泉水,遭到門市蔡姓負責人發現告上法院。李姓店員坦承因經濟窘迫又餓才會偷吃,遭橋頭地院依涉犯業務侵占罪判處5個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李姓店員去年7月23日到25日在負責收銀工作期間,在未主動告知蔡姓門市負責人的情況下,連續3天下午偷吃店內的麵包、飲料及便當等食物,遭蔡姓門市負責人看監視器發現而向左營分局報案。
全家的門市負責人發現,李姓店員第一次犯案時先是偷吃巧克力麵包配蜜桃烏龍茶,隔天下午上班時又吃了漢堡、便當及奶茶,晚上還偷吃千層布蕾及三明治,第3天又偷喝椪糖風味奶茶及礦泉水,總價值約346元,因此而提告。
李姓店員遭偵辦後坦承不諱,但辯稱是因為當時經濟窘迫、飢餓口渴,才會利用上班之便,未結帳購買就逕自拿取該便利商店內的飲料、食物等商品吃。
因為李姓店員自白犯罪,且考量他經濟狀況不佳、飢餓之下才犯案,且偷吃的商品價值不高、犯罪情節輕微,並且已經與店家達成和解、還款給門市蔡姓負責人,因此法官認為他有悔意,若是依照刑法第336條第2項要處6個月以上刑期,無異失之過苛,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因此酌量減輕其刑。
法官考量李姓店員僅高中畢業、經濟貧寒,過去也沒有犯罪前科,但連續3天犯案,因此3天各判有期徒刑3個月,合併應執行5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希望鼓勵李姓店員改過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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