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科經理複製1萬多筆機密文件寄Email遭公司解僱 不服提訴訟失敗
新竹一家科技公司經理複製資料,並以電子郵件寄出,遭公司以未經主管同意、大量複製機密文件1萬多筆而解僱。該經理不服提訴訟,且認為未先採取教育輔導、考績扣減等方式解僱,違反最後手段,新竹地院認為,若僅予懲處保留其職務,可能導致員工輕忽資訊安全的議約義務,增加管理成本且擔負公司機密資訊流出的風險,判定解僱符合比例原則。
判決書指出,這名經理擔任新竹某科技公司,負責品質及安全經營,該經理聲稱因業務要大量閱覽文件,且因工作需求及方便於會議室作業,才將資料複製或電子郵件傳送,屬正當履行職務,此舉經公司授權,未違法爭聘僱合約或工作規則。若確有誤為下載儲存資料,也是偶發事件,對公司的事業並無危險或損失。
公司則回應,這名經理申訴工作量過大,公司指示資訊部門調查使用公司電子信箱和網路,藉以瞭解工作狀況,才發現經理在112年9月至11月,大量複製顯非工作需要及正常使用各部門機密文件檔案,並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外部個人信箱。
公司說明,若要維護文件,在系統操作即可,該經理聲稱開機密文件是要檢查浮水印,但浮水印僅建立在PDF格式文件,然而所複製的檔案包含Word檔,且複製持有與其職務無關的機密文件高達1萬多筆,公司解除勞動契約,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新竹地院法官調查,經理與公司已簽聘僱契約、保密約款,公司的資訊系統管理程序,要求「非公務往來,不得將公司文件檔案以電子郵件寄出公司」,該經理複製公司文件資料,並寄送至外部私人信箱,已違反保密約款。此外,竹科經理主張取得公司授權,因工作所需複製、寄送檔案至私人信箱,不過該經理的主管證稱,並無會議要用到這些資料,且公司有公共槽有會議資料,無需拷貝料作為會議使用。
判決書指出,竹科經理主張縱有複製或寄送與工作無關的資料檔案,但公司未先採取教育輔導、考績扣減等方式就解僱,違反最後手段。法官認為若只有懲處而保留其職務,可能會讓員工輕忽資訊安全的契約義務,增加公司管理成本,並擔負公司機密資訊流出遭不當利用而影響商業競爭力的風險,因此公司終止兩造勞動契約,應認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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