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電視換照勝訴有變數? 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北高行更審
中天新聞台5年前申請換發衛星廣播頻道執照,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決議不予換照,退出有線電視第52台頻道,中天提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中天勝訴,撤銷NCC處分,不過,案件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今廢棄原判決,發回北高行重審。
中天2020年6月8日申請換發執照,NCC認為中天持有執照期間有大量申訴、25件違規案,內部控管與自律機制運作失靈,無法維護新聞專業,且無法避免大股東蔡衍明干預新聞,7位委員同年11月18日一致決議不予換照。
中天提行政訴訟,認為NCC聽證程序違法,剝奪中天向鑑定人發問及詢答權利,處分未依正當法律程序,訴請撤銷原處分、請求NCC作成准予換照處分外,另追加以NCC違法否准換照,造成商譽損失5億元,及至少可持續營業60年的預期可取得營業收入74億5369萬9980元為由,請求賠償79億5369萬9980元及利息。
時任NCC主委陳耀祥強調沒有政治力介入,律師團則表示否准換照是基於中天新聞台難以落實新聞專業等5大理由,程序並無違法。
北高行認為,衛星廣播電視法採許可、評鑑、換照制度管制通訊傳播事業,是為了確保業者善盡傳播媒體的社會責任,屬於憲法容許範圍;NCC身為合議制獨立機關,法院應採較低審查密度,給予相當尊重,但不表示NCC的決定可完全排除司法審查,法院仍應審查是否資訊不完全、有無符合正當程序等,確保NCC依法行政。
一審指出,依換照法定程序,要審查「檢視過去營運計畫執行情形」、「估測未來6年營運計畫」兩個面向,分別占40%、60%比重,合計評分低於60為不合格,應不予許可。
北高行指出,NCC最初的換照評分標準始於2016年,2018年2月8日修正申設辦法評分基準,但審查中天換照案時,未使用2018年的版本,反而用2020年11月11日另行通過的換照評分表,法院認為此屬於額外的修正規則,不容許取代評分標準,NCC違反換照審查辦法規範的評分基準,形同改變執照的核發標準。北高行認為NCC評分基準錯誤,造成決策事實基礎錯誤、資訊不完全,足以影響審議不予換照結論,處分確實有違誤,撤銷NCC處分;至於是否准予換照,須由NCC依判決法律見解重新審議後,再作適法決定,連同損害賠償部分也一併駁回。
但案件上訴後,最高行今逆轉、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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