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用非適用!中天換照勝訴遭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理由出爐
中天新聞台5年前申請換發衛星廣播頻道執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決議不予換照、退出有線電視第52台頻道。中天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NCC 7位委員依換照審查辦法逐一審查評分無違誤,今廢棄原判決,發回北高行更審。
中天電視公司2020年6月8日檢具申請書及換照的營運計畫,為經營的中天新聞台申請換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NCC同年11月18日決議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9條「有營運不善之虞」規定駁回。中天公司不服,提行政訴訟,另依國家賠償法請求NCC賠償79億5369萬餘元。
北高行撤銷原處分,並命NCC依判決的法律見解作成決定,但中天其餘之訴駁回。中天與NCC皆上訴。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第11條規定,申請換照審查評分合計低於60分為不合格,應不予許可,其中規定執照期間第4年至執照屆滿6個月前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占40分,內含「頻道經營理念與節目編排之執行情形」等5個審查項目。
而未來6年營運計畫,占60分,包含「市場定位與頻道規畫」等5個審查項目,依換照審查辦法規定,未來營運計畫5項目的「評分基準」,準用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換照審查辦法就未來營運計畫5項目,雖明定準用申設審查辦法第13條第1項所定的評分基準,但「準用」有別於「適用」,「適用」是完全依其規定而適用,「準用」則是就某事項所設的規定,於性質相同或相類似的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項,非必須完全依受準用法規規定。
最高行指頻道申設與換照本質不相同,換照審查就未來營運計畫5項目的評分標準,非必須直接依申設審查辦法所定評分比重。因此,NCC於準用2018年修正後申設審查辦法第13條第1項時,經審酌未來營運計畫5項目在換照審查時應考量的輕重程度後,仍維持依原來的評分標準,難稱違法。
最高行認為,NCC 7位委員就換照申請,依換照審查辦法所定審查項目逐一審查評分,就算有申設審查辦法第13條第1項於2018年修正前後關於評分比重規定的些許差異,但各審查項目既無變動,委員審查的基礎事實並無不同,不能因評分比重的差異而認為作成決定的事實基礎有錯誤。
北高行認為NCC以2020年換照評分表取代原有的評分比重,形同改變執照核發標準,評分比重的差異足以造成不予換照的結果,最高行認為適用法規不當。因本案相關事實有再調查必要,最高行今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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