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中副主管當眾對少尉飆罵三字經被告 調解委員二度調解成功
一名軍中副隊長在會議中當眾對少尉飆罵三字經被告公然侮辱罪,台中市調解委員薛學政二度調解此案終於成功,薛學政說,調解方法在於找到適合當事人的契機,方法得當並能達成目標,就是好的調解方式。
台中市法制局表揚此調解案件,列為「調紛解結,情滿人間」溫馨小故事系列,描述北區調解會調解委員薛學政,在調解過程中如何找到契機。
薛學政表示,去年某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就偵查中公然侮辱案件,經徵得當事人同意,由其提出聲請後,函請台中市北區調解委員會進行糾紛調解。
他被派獨任此調解案件,經查閱其案由為某部隊後勤單位一名副隊長,在主持會議上當眾對少尉飆罵三字經,少尉不堪受辱決定提告。
薛學政說,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都屬於「告訴乃論」的犯罪,要有犯罪被害人出面告訴,檢察官方會提起公訴,法院才能判處被告應得之罪。
調解會書面通知後,雙方當事人至調解會進行調解,才知少尉排長已辦理退伍,但對昔日副隊長行為無法釋懷,調解時要求副隊長應在部隊中任何公開集會場所及其他網站、FB及LINE群組道歉方式回復其名譽。
2022年2月25日憲法法庭宣告,不可再用法院判決命令加害人道歉的方法,認為這樣的方式侵害人民的言論、新聞、思想等自由,如果被害人希望回復名譽,可以改採取要求加害人付費刊登被害人勝訴的判決、澄清事實聲明等方式。
當日協調時少尉不接受副隊長調解現場道歉,執意要求公開集會場所、網站、FB及LINE群組道歉方式回復其名譽,不同意刊登澄清事實聲明等方式,若要以金錢賠償方式,將提高該賠償金額至10萬元整,副隊長無法接受條件,無法達成調解,調解不成立結果回復地檢署。
同年12月19日地檢署將此案第二次轉介至北區調解會,一樣由薛學政獨任調解,第一次調解時他私下已探詢少尉意願,他並非要金錢上賠償,主因人格受到傷害是無法彌補,薛當下規勸並建議少尉是否換其他方式能讓雙方達到雙贏局面,副隊長也要對他的行為有所付出,讓少尉身心上得到寬慰。
若是以同樣價金給付,建議以副隊長名義將10萬元捐贈予公益團體,作為雙方和解條件,雙方似乎同意,地檢署第二次轉介,第二次調解時,副隊長當場出示捐贈公益團體收據,並口頭道歉,當天雙方達成和解。
薛學政說,任何調解案件能否即刻知道糾紛原由、爭執原因與內容,再運用何種言詞開場、利用調解技巧在適當時機切入調解主題,讓調解委員角色去恰到剛好,才能有效獲得雙贏,調解人應調整自己的心態,放下身段,避免預設立場,讓當事人感到可信賴,這樣才能幫助他們打開心扉,說出真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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