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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院院長處分兩法官「警告」 當事人不服均提復審
基隆地方法院院長陳雅玲分以怠於執行職務、未盡監督之責而影響當事人權益,處分姚姓、黃姓法官「警告」。地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審議姚案,決議不付處置,黃未接受,依職權維持處分。姚、黃申訴都被駁回,兩人再向保訓會提起復審,尚未確定。
據了解,姚姓法官處理的案件中,有多件發現起訴、上訴漏繳裁判費,卻遲不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上訴費,導致案件延宕。另外判決主文公告,依法須先由承審法官確認,書記官才能對外公告,但姚姓法官也有多件類似情形,進而延誤公告時日。
陳雅玲認為姚姓法官怠於執行法官職務,情節比較嚴重,依法官法第21條處分「警告」,並依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送交基隆地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審議。委員會開會討論後,認為姚的行為未達怠於執行職務程度,決議「不付處置」。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自律會之決議,不影響各級法院院長職務監督權之行使」,陳雅玲未接受決議內容,決定維持對姚姓法官的警告處分。姚不服提申訴,基隆地院駁回後,姚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覆審。
基隆地方法院黃姓法官被處分警告的原因,則是陳雅玲認為她未盡督促民事執行處之責,致使強制執行案延宕。黃也不服處分,遭地院駁回後,已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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