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殿堂級可頌」八月堂董座控前夫違約索2500萬獲賠500萬 上訴吞敗原因曝
號稱「殿堂級可頌」八月堂董事長劉佳雯與前夫吳企鎧離異後,指控吳違反協議書約定,侵害商標權,使外界誤認吳是八月堂經營者,害她喪失統一時代百貨門市契約權利,損失千萬貨款,提告要求吳給付2500萬元違約金。台北地方法院判吳賠償50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劉佳雯上訴。
2016年成立的八月堂,由劉佳雯、吳企鎧共同創立,商標登記於劉佳雯名下;劉女提告主張,吳企鎧因涉及諸多違法情事,2019年3月被免除總經理職務,雙方也簽訂協議書,約定吳應履行的各項義務。
劉佳雯指出,吳企鎧委託律師向各大百貨、商場發函,宣稱「劉佳雯僅為創達公司借名登記關係下之掛名董事長」、「吳企鎧創立之八月堂品牌」,意圖使人誤認吳企鎧才是八月堂經營者、商標權使用者。她表示,吳至今未依約交付文件、清點公司機器和設備,還惡意移除雙方共有儲存商業機密的雲端權限,並擅自開設八月堂快閃店、設立「八月本舖」販售與八月堂相同的產品,已被判決侵害商標權。
吳企鎧反駁,前妻假借協商離婚,要求他到公司總部談判,他到場後發現多名黑衣人在場,他被迫簽署協議書退出公司及八月堂經營權,他也曾提出協議書無效訴訟,但因無力繳交裁判費而被駁回。吳認為協議書已明定違約金為500萬元,沒有「累計」約定。
北院根據簽訂協議書現場畫面,雙方律師皆在場討論、磋商,吳企鎧未被強迫;依協議書內容、雙方討論過程,認為約定違約金為500萬元,並沒有逐條計算的意思。北院判吳企鎧應賠償500萬元,駁回劉佳雯2000萬元賠償的請求,劉女不服,就敗訴部分上訴。
高院認為,從雙方簽訂的協議書來看,無法認定應按違反義務的個數,累計違約金金額,另參照協議磋商錄音,因劉女的律師考量吳可能僅違反其中1項義務,此種情形仍應給付違約金,且違約金應適用於任一方違約的情形,條款並沒有按違反義務個數累加計算的意思。
高院從雙方磋商違約金金額的過程中,認定500萬元為違約金總額,依照契約的文義、體系、歷史及目的解釋,無從認定違約金應按違反契約義務個數累加計算,因此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劉佳雯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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