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新聞
0:00 /
0:00
5歲童跌進大湯鍋 前保母判3月
張姓女子四年前帶一名男童到某鵝肉店借用廁所,男童上完後掙脫張女手奔跑,不慎被大湯鍋絆倒,跌坐在滾燙熱湯中,下肢軀體百分之廿嚴重燙傷,排汗功能永久受損。彰化地方法院判張女應賠償男童二一二萬五○○五元、賠男童父母各廿萬元。刑事部分,張女被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刑三月定讞。
判決指出,張女曾任男童保母,二○二一年元月,男童當時五歲,父母因有事外出,請熟識的張女母親代為照顧。張女家中只有蹲式馬桶,男童不會使用,她主動帶到附近鵝肉店借用坐式馬桶,如廁後男童被張女牽著,忽然掙脫往前跑到廚房絆到一鍋滾燙的湯,跌坐熱湯裡。
男童送醫診斷雙下肢軀幹、臀部二度、三度燙傷,占全身體表面積百分之廿,歷經漫長治療,排汗功能永遠受損。
男童及父母提告主張,張女照顧過程未盡應有監督與保護責任,應對意外負完全責任,請求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父母因照顧孩子蒙受損失的收入賠償,總計四五○萬餘元。
法院審理時張女說,男童是她一手帶大,之前就曾帶男童到鵝肉店如廁,先前都是這樣,所以當男童要上廁所,她就帶他去。鵝肉店老闆娘證稱,事故發生在儲藏室跟廚房間走廊,主要用來煮鵝、冷卻鵝肉湯,沒對外開放;事故發生前,張女多次帶男童去上廁所。
法院認為,張女雖非男童正式保母,但主動帶去上廁所,未盡到成年人應有注意義務,未能有效監督和保護幼童,應負主要賠償責任。
律師鄭智文表示,主動或被動照顧七歲以下兒童的成年人,即使非法定代理人,也有事實上監督權人責任,必須對兒童行為負責;法律上具無因管理概念,身為事實上監督權人,就要為過失負責。若受照顧的孩子年齡越大,如國、高中生等,具有日常生活能力,照顧者責任就會降低。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