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童跌進滾湯鵝肉湯...彰化法院判處臨時照顧者者3月徒刑和賠償
彰化縣張姓女子帶5歲男童到某鵝肉店借用坐式廁所,男童上完廁所出來掙脫張女的手往前奔跑,不慎絆到一鍋滾燙大湯鍋並跌坐其中,送醫診斷下肢驅體20%二度以上燙傷,排汗功能永久受損。彰化地方法院結案,依過失致重傷害判處張女有期徒刑3月定讞。
張女除了被判徒刑,彰化地院也依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判決應賠償男童212萬5005元,男童的父母各20萬元。
判決書指出,張女曾擔任男童保母,2021年元月男童被父母有事外出,即請友人代為照顧,因友人家是蹲式馬桶,男童不會使用,張女自願帶到附近鵝肉店借廁所上大號,上完廁所男童出來被張女牽著,忽然掙脫往前跑,跑到廚房絆到其中一鍋滾燙的湯後跌坐熱湯裡,造成雙下肢軀幹臀部燙傷三度燙傷全身表面積20%,其中3.5%體表面積是二度的重傷害。
男童及父母主張,張女雖非男童的正式保母,但主動帶男童到鵝肉店上廁所,應知廁所後方廚房是禁止進入,但照顧過程中未盡到應有的監督與保護責任,應對發生意外導致男童受重傷害負有完全責任,因此請求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父母因照顧孩子蒙受損失的收入賠償共450餘萬元。
鵝肉店老闆娘證稱,意外事故發生地點的走道是儲藏室跟廚房之間的走廊,主要做為煮鵝及鵝肉湯冷卻,再將鵝肉湯放入冷凍庫內使用,沒對外開放,本件事故發生前,張女曾經多次帶男童到鵝肉店上廁所,上完廁所再走到事發走道,進到廚房跟她打招呼。
張女自陳,男童是他一手帶大,發生意外事故前,曾帶男童到鵝肉店上廁所,先前都是這樣,所以當男童吃完飯又要上廁,她就帶他去。
彰化地院審理,張女雖在意外事故發當時非男童的正式保母,但主動帶男童到鵝肉店上廁所,並明知鵝肉店廚房區域存在危險的情況下,未能盡到一個成年人應有的注意義務,未有效地監督和保護幼童,因此認定應負主要賠償責任,並考量男童年齡、傷勢的嚴重程度,及父母承受的精神壓力和經濟損失,判決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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