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走斑馬線過失責任更大 行人被撞傷求償251萬僅判16萬
顏姓機車騎士在基隆市道路撞傷劉姓行人,劉求償醫藥費、勞動力減損、精神撫慰金等251萬元,但法官認為,行人未走行人穿越道及機車騎士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同為肇事原因,依過失責任大小分擔,行人要負擔70%,機車騎士30%之過失責任,判決顏男要賠16萬餘元。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顏姓男子112年10月22日凌晨2時騎機車,沿基隆市某道路行駛,撞上徒步穿越道路的劉姓行人,劉送醫有脾臟撕裂傷、右股骨骨折及多處擦挫傷等身體傷害,顏男右側肩膀也有挫傷。
劉姓行人提告侵權損失救償,主張因被機車撞擊身體受傷,眼鏡與手機毀損,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顏姓騎士賠償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工作損失、醫療用品費、眼鏡與手機修復費等,還有50萬勞動減損、150萬精神慰撫金,共251萬餘元,
顏姓騎士認為劉姓行人請求金額過高,請法院依法審酌。法官審酌認為,顏姓機車騎士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又因行人未經行人穿越道直接由對向徒步穿越道路發生碰撞,導致行人受有脾臟撕裂傷、右股骨骨折及多處擦挫傷等身體傷害,騎士也有右側肩膀挫傷。
法官說,汽機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規定,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法官依相關事證認定雙方都有過失責任,行人未走行人穿越道及機車騎士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同為肇事原因,但依過失責任大小分擔,行人要負擔70%,機車騎士30%之過失責任。
針對求償金額,法官認為依相關事證,行人並未因此事故而有勞動能力的減損,求償條件不符,另精神撫慰金也以10萬以下為宜,認為行人醫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求償53餘元為有理由,53萬餘元乘以過失責任分擔比例30%為16萬餘元,判決顏姓騎士賠償16萬餘元為有理由,逾此金額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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