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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孔蓋高低差⋯台南女攤商慘摔車骨折 市府、中華電信都得賠

張姓女攤商8年前騎機車行經台南市安南區本田路三路段,因中華電信路面圓孔蓋有高低落差致人車倒地,頭部外傷及多處骨折休養3個月而提國賠,市府認她摔車與人孔蓋無關,中華電信稱已過維修保固期拒賠,法院認70年間設置圓孔蓋怠於定期檢測並養護,判兩單位賠償45萬餘元。

張女主張,2016年11月7日下午2時56分許,騎車沿本田路3段西往東行駛,因中華電信設置路面圓孔蓋有高低落差,致重心不穩人車倒地,頭部外傷併蜘蛛膜下腔出血、右側顴骨及左手橈骨遠端骨折。

她對市府及中華電信提告,請求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1萬餘元、診斷證明書費1000元、就醫車資1萬餘元、看護費7萬餘元、不能工作損失6萬餘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等,共計66萬1487元。

台南市府指出,張女行車通過該圓孔蓋後並未立即摔倒,刮地痕尚有34.7公尺,她摔倒與人孔蓋無涉,且經現場測量,圓孔蓋高低落差為0.5公分,與台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辦法規定相符。

市府認為,依其行車紀錄器畫面顯示時間自15:45:44起至15:45:48摔落地面止,共行經7段白虛線及6段線距,行駛距離為64公尺,時速至少為57.6公里,實際上應已超速。

市府也表示,中華電信因開啟該圓孔蓋導致周圍瀝青部分陷落,自應由中華電信負修復及賠償責任。

中華電信認為,該圓孔蓋於70年間設置,早已過了維修保固期間,應由路段管理維護機關負全部責任。

台南地院委請陽明交通大學鑑定,依現場車輛行車紀錄器推斷轎車、事故機車A及另機車B行駛車速應相近,即事故機車A倒地前的行駛速度推估約為49.37至52.68公里/小時,仍難逕認張女機車事故發生前已超速行駛。

台南地院認為,圓孔蓋為中華電信於70年間埋設電信纜線所設置,可知中華電信是圓孔蓋管線機構,負有定期檢測並養護法定義務,卻未即時修護,確有怠於定期檢測並養護,致張女發生事故而受傷,依國賠法規定,請求台南市府負國家賠償責任,並依民法請求中華電信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均屬有據。

台南地院依當時2016、2017年最低基本工資分別2萬0008元、2萬1009元,換算3個月不能工作損失為6萬1025元,精神賠償減為30萬元,再加上醫療費、診斷證明書費、就醫車資、看護費等共計45萬2292元。

台南地院認,圓孔蓋設於70年間,市府及中華電信怠於定期檢測並養護,判兩單位賠償張女45萬餘元。記者邵心杰/攝影
台南地院認,圓孔蓋設於70年間,市府及中華電信怠於定期檢測並養護,判兩單位賠償張女45萬餘元。記者邵心杰/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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