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心情差…他搬水泥蓋板「搞軌」還在旁觀望 被判2年10月
黃姓男子因與女友分手心情不佳,今年元旦下午1時30分將軌道旁水泥蓋板、水泥凹槽座,搬至後壁至新營站間東正線單側軌道上並在旁觀望,剛好南下3201次區間列車通過,司機員見狀緊急煞車才沒出軌傾覆,法官認他犯傾覆現有人所在之火車未遂罪判刑2年10月。
據調查,黃男是高速公路局的外包商,從事公路修復、警戒工作。當時他徒手將軌道旁台鐵所有水泥蓋板7片、水泥凹槽座2座,搬至台鐵鐵路基起317.2公里處東正線單側軌道上,並在旁觀望,等待南下列車通過。
剛好吳姓司機員駕駛南下3201次區間列車欲前往潮州站,見狀旋緊急緊韌,仍於下午1時40分行經該處,撞擊、輾過該水泥蓋板、水泥凹槽座,致該列車主排障器及副排障器受損,幸未出軌傾覆。
黃男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與當時吳姓司機員等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鐵路局高雄分局公共危險案現場圖、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現場照片、列車受損照片及黃男現場模擬照片等資料佐證,事證明確。
台南地院指出,黃男僅因與女友分手心情不佳及覺得好玩,即選擇元旦假日、火車乘客眾多時段,以水泥蓋板、水泥凹槽座搬到軌道方式傾覆火車,適吳男駕駛南下3201次區間列車,見狀旋緊急緊韌,雖致該列車主排障器及副排障器受損,但未出軌傾覆而未遂,惟倘火車因此傾覆,將導致乘客重大傷亡高度危險,所為對社會公共安全危害重大。
台南地院認為,黃男所為犯行經依未遂犯規定減刑後,有期徒刑部分法定最低刑度降低為2年6月,較原定最低刑度已有明顯減輕,也無其他事證可認黃男犯罪另有特殊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再依法酌減其刑的餘地。
惟黃男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且未因此造成人員傷亡,有意願賠償台鐵損失,台鐵並無向黃男追償之意,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險及損害、素行等一切情狀,認他犯傾覆現有人所在之火車未遂罪處2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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