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犯酒駕法院還不讓入獄?檢抗告成功:司法不應成縱容酒駕破口
苗栗李姓臨時工第三度酒駕被判刑6月,他以要照顧祖母為由請求易科罰金檢方不准,他再聲明異議經苗栗地院以他酒測值低、未肇事等理由幫撤銷,檢方抗告重申李是第3犯酒駕,直言「司法不應成縱容酒駕破口」,台中高分院認為有理由,撤銷原裁定並駁回李異議,他確定得入獄。
李男主張, 他過去3度酒駕,分別在2014年、2018年及2024年,各次間隔非常長,這次2024年4月18日酒駕,更距離前次超過5年,若以前次易科罰金完畢2019年7月1日起算也距離4年9月以上,且這次呼氣酒測值僅每公升0.25毫克,數值低也未肇事,請求撤銷檢方不准易科罰金執行指揮。
苗栗地院一審查,檢察官以李男這次酒駕被判刑6月,是第3犯酒駕,認難收矯正之效不准易科罰金,但他前兩次酒駕分別於2014年、2018年,時隔6年這次才再犯,時間距離長,可見前2次各緩起訴、易科罰金處罰,已生一定警惕效果。
苗院還認為,李這次酒測值0.25剛好達法定門檻、未發生事故,符合舊標準「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 維持法秩序」之例外,准予易科罰金情形,檢察官卻僅以他第3犯酒駕就不准易科罰金,裁量權有瑕疵。
苗院說,檢方漏未斟酌對李男有利情形,與法務部統一酒駕再犯發監標準之原則未盡相合,撤銷檢方執行指揮處分。
檢方不服抗告,主張法務部統一酒駕再犯發監標準之原則的新標準中,明定「酒駕犯罪經查獲3犯」,除無特殊事由,一概不准易科罰金,本案李男是第三犯酒駕,漠視交通安全,不准他易科罰金完全符合新標準及國民酒駕零容忍。
檢察官直言,苗院過度介入檢方裁量權,況酒駕零容忍是全民共識,李男一再酒駕不可輕縱,若前2犯已達警惕,怎還會有這次第3犯?不可僅以他酒測值剛好達標、未肇事就給予易科罰金,以免「司法成為縱容酒駕的破口。」
台中高分院二審查,檢察官給李男陳述意見後,考量他酒駕3犯不准易科罰金,已具體說明理由,並無濫用權力或程序瑕疵,法院應予以尊重,且執行指揮是法律授予檢察官行使的合義務性裁量,撤銷原裁定,駁回李男聲明異議確定,李必須入獄。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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