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騎車8分鐘內被檢舉6次未打方向燈 挨罰7200元求撤銷
陳姓婦人騎車行經一條直行道路上,8分鐘內被民眾依行車記錄器檢舉6次「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警開出6張共7200元罰單;陳婦不服提告,請求撤銷。法院認定,陳婦6次違規行為均不在同一個路口,已造成6次交通事故風險,駁回告訴。
判決書指出,陳姓婦人2023年10月間騎乘機車行經台南市永康區永安路時,在下午1時23分許、1時24分許、1時26分許、1時27分許、1時31分許,分別有6次「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違規,行駛在後方的民眾錄下,一一提出行車記錄器檢舉。
警方檢視影像,認定違規屬實,開出6張罰單並移送台南市交通局裁罰;交通局去年1月各裁處陳婦「罰鍰12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合計要繳納7200元、記違規點數6點,陳婦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
陳婦主張,她在8分鐘內遭到民眾連續檢舉6件同一違規事項,該路段是同一條直行連接道路,她承認違規應該開罰,但民眾連續檢舉,警察開罰未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中的適當性與必要性原則。
其中1時31分連續開罰2張罰單,該路段車流量大,全聯處可見有貨車停在機車道,也有機車要出來,她第一次要閃避正從路肩駛入機車道的機車及違停貨車,第二次要閃避機車道上行駛中機車;短時間連續開罰,請法官查明是否有必要性。
交通局主張,經檢視影像,陳婦分別有6次行駛於中線車道,變換車道至機慢車優先道並未使用方向燈;行駛於機慢車優先道,駛出路面邊線並未使用方向燈;行駛於機慢車優先道,變換車道至中線車道並未使用方向燈。其違規事實明確,裁處並無不合。
法院勘驗行車記錄器影像,認定陳婦違規屬實;至於陳婦主張8分鐘內連續裁罰,違反憲法第23條,據道交條例第7之1條第3項規範,其構成要件須為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在此情形下限制舉發機關僅可舉發一次。
法院說明,由影片可見,陳婦每個違規行為均已超過一個路口,非屬同一路口,自不適用該項規定而僅得舉發一次。至於陳婦指出是為了閃避機車及貨車,依據影片內容,陳婦距離所謂機車、貨車尚有一小段距離,顯無所述情事,所述自無足採。
法院認定,陳婦6次違規行為均已於一個路口以上,分別對當時駕車在陳婦機車附近行駛汽機車駕駛人,重新造成交通事故風險,自應分別評價,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予以分別處罰,難認有何違反比例原則情形。
不過,記違規點數部分,因道交條例第63條第1項、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均已在去年6月30日修正施行,上開違規行為非經當場舉發者,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應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原處分關於記點部分因法規修正應予撤銷;撤銷罰鍰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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