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被警攔下開罰違規...地圖根本無此地點 法院撤銷罰單
王姓女子開車被員警攔下開罰違規,台南市交通局依據舉發單裁罰1500元,王女不服提告;法院檢視Google地圖,發現員警記載的違規地點,是兩條不會交會的平行道路交叉口,地圖上根本無此地點,交通局事後改稱是另處路口,法院不採信,判決撤銷罰單。
判決書指出,王姓女子2023年10月15日下午1時許開車行經屏東縣內埔鄉中林路時,被轄區內埔警分局員警攔下,認為王女行經閃光紅燈,未依號誌先完全停下、查看左右來車再往前行駛,當場開出「行經設有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罰單。
王女認為沒有違規拒簽,員警將她移送台南市交通局,另以雙掛號方式送達舉發單;交通局去年5月將王女裁罰1500元,王女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指出,前年10月的案件,去年4月才收受裁決函覆,顯已逾越法定裁罰及處理時限。
王女主張,員警行車記錄器影像模糊不清,無法看清車型、車號等特徵,直至員警攔停前的交岔路口,明顯可見她行經口號誌有煞停,後車燈有亮起;交通局沒有調查警車行車記錄器影像,僅憑員警片面說詞,即為裁罰,侵害人民權利,請求撤銷罰單。
交通局指出,經檢視員警職務報告及違規示意圖,現場路口有閃光紅燈,且地面上有「停」字標誌,車輛應完全靜止並查看有無來車,而非僅做到減速慢行;員警當場目視舉發,足以認定王女確有行經設有閃光紅燈號誌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違規行為。
法院說明,本案警方以雙掛號方式送達舉發單,並未逾道交條例第90條所規定2個月舉發時效,裁決日期為去年5月13日,亦未逾行政罰法規定3年裁處時效;不過,依據員警職務報告及違規示意圖,均指王女車輛違規地點為中林路464巷與聯通街口。
法院檢視Google地圖、街景圖,發現中林路464巷與聯通街口為兩條平行道路,兩條道路中間至少相隔有觀山街;再以員警所提出的「現場照片」,比對Google地圖上5處交岔路口街景圖,「現場照片」似為聯通街與不知名路交岔路口處。
法院指出,員警在提出違規地點現場照片,以及出庭作證時,均指稱違規地點在中林路464巷與聯通街口,直到法院依據Google地圖要求交通局表示意見,交通局才再依據員警去年12月提出的職務報告,改稱違規地點在「中林路422巷與聯通街口」。
法院認為,即使王女確實有違規,地點絕不是原來員警記載的中林路464巷與聯通街口,兩條道路並不相交,彼此相距有一段距離;員警提出的現場照片,既不是舉發單上記載的違規地點,是否確實是「中林路422巷與聯通街口」,也難已盡信。
法院審酌,本案除員警目視所述,並沒有其他採證影像或證據作為補強,難以有瑕疵的舉證,逕認王女有揭違規行為;交通局未查,逕予認定,自有違誤,王女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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