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興誠列「台獨頑固分子」討公道 控告國台辦恐嚇結果出爐
中共國台辦將罷免藍委徐巧芯的領銜人、前聯電董事長曹興列為台獨人士,表示要加以「懲治」,曹自訴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主任宋濤犯恐嚇、強制罪。台北地院認為,陳斌華、宋濤不能對曹直接懲治,曹舉證不足,裁定駁回自訴案。
中共中央台辦、國台辦2024年6月21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於今天發佈施行」的「國台辦與相關部門聯合專題發佈會實錄」文。
2024年10月14日、10月16日再發布「陳斌華10月14日表示,依法對曹興誠等涉『獨』言論囂張、謀『獨』行徑惡劣、肆意倚外抗中,宣布對興誠等實施懲治、終身追責」內容,曹提自訴反擊。
法官認為,依曹興誠自訴意思,陳斌華、宋濤基於執行職務傳達國台辦的意思,是否可直接認定主觀上在恐嚇曹,先有疑問。
法官認為,曹興誠所說的「懲治」指的是「限制自訴人出行、企業經營、監禁、殺害及其他一切必要『懲治』措施在內之種種『制裁』」,且曹認為是「以中國之國家力量,恐嚇危害自訴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與財產」,由此可見,陳斌華與宋濤並不能左右對曹興誠施以懲治。
法官認為,陳斌華、宋濤的言論使人產生嫌惡、不快或不安,也足以引起政治或社會上的責難,不過,依曹興誠所舉證,難以直接認定陳斌華、宋濤應受恐嚇罪處罰。
曹興誠也自訴陳斌華、宋濤脅迫他受憲法保障的政治言論與政治活動的權利,犯強制罪,法官認為,陳斌華表達不能接受曹的政治言論,不過,曹自訴僅稱陳代表國台辦發聲,如何認定陳、宋有共犯關係?是另一疑義。
裁定說,陳斌華、宋濤是否成立強制罪,要看言論是否足以壓制曹興誠,依曹所舉事證,尚非無疑,加上曹並未舉證被陳斌華、宋濤指摘前、後有何不同,依曹提出的證據,並不足以認定陳斌華、宋濤成立強制、恐嚇等罪,駁回曹的自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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