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帽外套包頭騎車遭罰未戴安全帽 他稱有…當庭穿給法官看
林姓男子騎機車出門時,為了防曬,將連帽外套的帽子套在安全帽外,被員警拍下畫面,開出未戴安全帽罰單;林提告主張有戴安全帽,更出庭在法官面前戴上安全帽,再用外套蓋住,法院對比警方採證影像,認定相符,採信他有戴安全帽,判決撤銷罰單。
判決書指出,台南市林姓男子去年5月24日上午11時許騎機車出門,因被警員目視認為沒有戴安全帽,錄下畫面開出「機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違規罰單,交通局去年9月裁罰林500元,林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
林主張,他是穿防曬外套,為了防曬將連帽外套的帽子套於安全帽外,再拉起外套拉鍊,不是沒戴安全帽,請求撤銷罰單。
交通局認為,外套所附兜帽大小,不可能容納佩戴安全帽頭部,依據採證光碟,兜帽並無安全帽形狀突起及類似形狀,林的身體與頭部比例亦無如一般佩戴安全帽明顯變大情形,請求駁回告訴。
法院指出,當庭勘驗採證光碟,可見林行男子穿著連帽外套,外套帽子固定在頭上未滑落,頭部後方有突起;畫面中確實僅見連帽外套,未見安全帽。不過一般外套帽兜會較人體頭部寬鬆,騎機車時易受行車速度與風力影響脫落。
法院認為,林姓男子騎車期間,外套帽兜無滑落或逸脫,足認帽兜契合頭部大小或以其他方式加以固定;畫面中後頭部外觀有一突起處遭帽兜覆蓋,堪認帽兜內另有其他物體。
法院表示,林姓男子出庭時,當庭配戴有帽緣的半罩式安全帽,並穿戴與採證光碟相同款式、顏色連帽外套,將帽兜後拉起於安全帽外,與採證影片穿著外觀十分類似。且採證影片頭部右側面中間有突出物,與安全帽位置及帽緣形狀類似。
法院認定,林主張將安全帽配戴於連帽外套內,非屬無稽;此外,並無其他事證足證林未戴安全帽,故交通局認林有機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違規行為,尚難採認。林請求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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