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管男棄保逃至廈門 14年後成外國博士入境星國遭遣返
高雄張姓男子14年前因案遭高雄地檢署境管,砸10萬元從金門搭船偷渡至廈門,去年8月持加勒比海島國護照欲入境新加坡被識破遭遣返回台,已成金融博士,桃園地院依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判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現年40歲的張姓男子因偽造文書案件,經雄檢指定2萬元保證金後獲釋,並於2010年7月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通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將他列入限制出境名單。
張男明知已遭境管不得出國,為了逃避司法審判及避免遭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邊境檢查,仍與身份不詳之人共謀,於同年8至12月間不詳時間,斥資10萬元自金門某處乘坐漁船偷渡至中國廈門市。
張男於2024年8月11日,以聖克里斯多福護照搭機至新加坡欲入境,卻遭海關察覺有異,確認張男原本的國籍後,將他遣返回台由桃園國際機場入境,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偵辦移送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認為,被告張男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也有內政部移民署出入境管理系統查詢紀錄、國民管制檔查詢資料明細等卷證可稽,足認被告張男的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可堪認定,被告所為觸犯入出國移民法第74條前段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嫌,依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審酌,被告因案遭雄檢於2010年7月31日發布境管予以限制出境,竟違反強制處分以偷渡方式出境至中國大陸廈門市,逃避刑事案件調查,嚴重妨害司法運作,危害我國國境安全及出入境管理正確性,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犯罪動機、目的、前科素行,博士畢業從事金融業及家境小康等情,量處適當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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