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舞廳內喝酒遭店家請出場 台南少年攜鋁棒想報復裁罰2千元
吳姓少年3月18日清晨在台南舞廳內喝酒,遭店家發現他未成年而趕出舞廳,他不甘受辱攜帶鋁棒,想要報復店家,被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台南簡易庭認他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器械處罰鍰2千元,扣案鋁棒則沒收。
吳姓少年說,為了報復店家,攜帶鋁棒前往舞廳;球棒是在網路上買的。警方認少年攜帶的鋁製球棒是鋁製材質,質地堅硬,屬於具殺傷力器械,且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器械,移送台南簡易庭審理。
台南簡易庭指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明文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而構成要件須行為人客觀上有攜帶具有殺傷力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行為,且該攜帶是無正當理由,因而有危害於行為人攜帶所處時空安全情形。
台南簡易庭表示,少年自承他因在舞廳內飲酒,遭店家發現他為未成年而遭趕出店裡,為了報復而攜帶鋁棒要去報復。他所攜鋁製材質球棒,是他計畫用以報復工具,足以對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且依他所處時空,也無攜帶該器械正當理由。
法官也說,依社維法中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得減輕處罰;行為人縱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少年,仍得依本法處罰之。法官認他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器械處罰鍰2千元,扣案鋁製球棒則沒入。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