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死人被國民法官判8年 上訴和解求緩刑 檢:不覺國人能接受
男子黃上人酒駕在北部濱海公路跨越雙黃線,撞上對向轎車,吳姓駕駛不治,基隆地院國民法官庭依酒駕致人於死罪判刑8年。台灣高等法院昨審理,黃表示已和被害家屬達成和解,希望能輕判並爭取緩刑;告訴代理人表示,黃已履行和解條件,被害家屬願給他一個機會。檢察官認為,國人難以接受酒駕撞死人判不到3年徒刑。
黃(44歲)2023年2月10日晚間在台北市信義區住處喝酒,隔天上午10點半左右從住處開車出門,載著家人共4人上路前往北海岸。11點45分行經北濱公路52.5公里處、新北市和基隆市交界處時,跨越道路中央分向限制線,駛入對向車道,撞上由吳姓男子駕駛的轎車。
吳的車頭全毀,吳的頭、頸、胸、腹部多處外傷,肋骨骨折且多處器官撕裂傷,送醫不治。黃上人與家人也受傷,送醫後脫險。黃送醫急救時,護理人員採集血液檢體,送往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組,以頂空氣相層析分析法檢驗,他血液酒精濃度達0.106%。
基院國民法官庭指出,黃酒駕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駛入對向車道肇事,構成刑法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
不過黃在一審審理時,否認酒駕,未對被害人家屬表示歉意,也未賠償損害,一審認為黃的車輛瞬間近90度左轉衝入對向車道內,吳在猝不及防下,因兩車猛烈撞擊慘死,黃負百分之百肇事責任。
黃上人先前也曾宿醉開車肇事被送辦,但因呼氣酒精濃度未達處罰標準,檢察官處分不起訴,但黃未記取教訓仍酒駕還撞死人,一審判他8年徒刑。
黃不服一審量刑而上訴,高院15日行言詞辯論,審理範圍不包括犯罪事實。黃表示,他認罪且和被害家屬和解,希望能夠有緩刑的機會;告訴代理人也表示,被害家屬只是希望對方能真摯的認罪,且黃已經履行和解條件,被害家屬也希望給對方一個自新的機會。
高檢公訴檢察官表示,和解是對黃上人的有利事項,上訴審可參酌他的一審宣判完後的情形,不過本件國民法官判8年徒刑,若酒駕致死刑度低於3年,難以相信國人會接受,請合議庭依法審酌。
黃上人為博士肄業,從事醫療器材買賣,月薪約3萬元,他稱母親的腿被外籍看護弄傷,得由他揹下樓。律師說,黃除了父母外,還有小孩要扶養,事發當天也是全家一同出遊,益徵惡性非屬重大,沒有科處自由刑必要。
黃在最後陳述時表示,肇事後真的很後悔「對不起」,他感謝被害家屬的大愛,願意原諒他,他是家中經濟支柱,希望高院給他自新的機會。審判長諭知4月29日上午9點30分宣判。
※ 提醒您:禁止酒駕,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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