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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300萬出境…竹北虐童案交保法官沒寫裁定?法院:媒體有報導
新竹縣竹北市健身房負責人葉展皓涉嫌虐童案,今年2月法院裁定以300萬元交保,但葉展皓3月無故未到庭,經查已棄保出境,檢方今回應未收裁定,無從提起抗告。對此,新竹地院澄清,交保當天已有媒體報導,且另一位葉姓被告進行準備程序時,檢察官當已藉由閱覽卷證資料,知道法院上開羈押替代處分。
新竹縣竹北市2名葉姓健身教練涉嫌虐童案,今年2月法院裁定2人分別以100萬元、300萬元交保,其中葉展皓未到庭,棄保遣逃。新竹地檢署今天說,今年2月5日將葉展皓移審新竹地方法院,惟當日法院未通知檢察官到庭,亦未要求檢察官表達意見,即逕行裁定葉展皓以3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及定期向派出所報到。
地檢說明,3月19日準備程序進行者為另二名被告的程序;葉展皓於3月28日始首次召開準備程序,惟被告未到庭,才知道已逃亡。
對此,新竹地院澄清,移審訊問後,由法官當庭諭知2名葉姓被告交保,均限制住居及定期向派出所報到的處分,並記明於筆錄,此諭知羈押替代處分已對外「宣示」而生效。
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06條但書規定「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雖新竹地院未另行將筆錄送達檢察官,惟作成上開處分後,當日即有媒體進行報導,且已於114年3月19日,就100萬元交保的葉姓被告進行準備程序,檢察官至遲於準備程序前,當已藉由閱覽卷證資料知悉對於2名葉姓被告所為上開羈押替代處分,檢察官如有不服,自得依法提起準抗告,尚無「因未將相關裁定送達,致檢察官無從行使抗告等合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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