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案唯一有罪 法官今裁定蔡正元須戴電子腳環科技監控
前立委蔡正元涉利用中影股權交易機會,私吞阿波羅投資公司資產,用來支付房貸、裝潢、競選立委廣告託播費等,並故意漏登會計項目,一審認定他犯罪所得高達2.8億元,依業務侵占判蔡3年6月徒刑、商業會計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成為三中案唯一有罪被告。案件纏訟至今7年,台灣高等法院今開庭,蔡正元被當庭裁定須受電子腳環科技監控。
高院指出,蔡正元涉犯業務侵占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經一審分別判處3年6月、6月徒刑在案,且一審認定蔡正元犯罪所得高達2億餘元,有高額的沒收責任,衡情有強烈逃亡動機。
高院表示,又蔡正元先前限制出境出海的總期間,已幾乎達到法律規定的5年上限,因而未再予延長,但蔡正元之後頻繁出入國境,合議庭綜合考量後,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今日裁定被蔡正元配戴電子腳環,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每日電子報到。
一審判決指出,中投公司2006年4月27日和郭台強妻子羅玉珍、前中影副董事長莊婉均簽約出售中影股權,羅、莊也和阿波羅負責人蔡正元約定,由阿波羅公司擔任股權交易平台,蔡擔任受託人,負責處理計算和交付款項事宜。
然而,中影股權出售後,股款理應屬於阿波羅公司,再待三方當事人協議分配,但高達4億3244萬元的款項信託交付給蔡正元後,蔡因「個人需求」侵吞2億8032萬元為己用,並故意未揭露股款信託事項,害記帳業者漏登會計項目,導致阿波羅公司財務報表不實。
一審認為,蔡正元犯刑法業務侵占罪、背信罪、商業會計法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財務報表不實罪,且蔡以立委身分仲介中影股權交易案,又利用擔任阿波羅公司負責人的機會,掏空登記於阿波羅公司名下股票出售後的款項、資產,嚴重侵害公司及三方當事人權益,破壞交易安全,另故意遺漏會計事項,致阿波羅公司資產負債表不實,行為不當。
判決指出,蔡正元身為前民意代表,學經歷俱佳,理應知悉遵守法律的重要,但訴訟期間一再飾詞狡辯,無任何悔意,態度難謂良好,審酌蔡無前科紀錄,素行尚佳,考量犯罪動機、手段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判3年6月、6月徒刑,沒收犯罪所得。
另外,蔡正元和妻子洪菱霙被控將豪宅「日升月恆」借名登記在領航基金會名下,挪用基金會款項支付房款和裝潢費,涉犯公益侵占罪;但洪菱霙、洪信行被控業務侵占、背信、洗錢等指控皆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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