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美創辦人何明憲被控侵占7千萬元 高分院更三審改判刑3年2月
勤美集團創辦人何明憲、律師凃錦樹被控在勤美董事長任內,涉侵占勤美從屬公司7009萬元,被訴違反證交法,一審獲判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台南高分院今宣判,認何犯背信罪判刑3年2月,未扣案7009萬元應發還被害人外沒收,凃判刑3年,可上訴。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審未詳查何、凃在大廣三案及金典案中的特殊背信部分,各為無罪諭知,應有未當,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合議庭撤銷改判,判決何、凃有罪。
台南高分院審酌何明憲為上市勤美公司董事長、應本忠實義務,為公司及股東謀取最大利益,竟利用大廣三案、金典案常規交易需支付報酬給凃錦樹機會,由勤美公司從屬公司訂立契約、約定報酬機會,為自己利益,違背職務另與勁林公司實際負責人凃錦樹約定,間接自勁林公司分得回流報酬,因而損害勤美公司及該公司從屬公司(日華投資公司、日華資產公司)資產。
因此,何明憲各獲得利益達3509萬6730元、3500萬元,凃錦樹此部分則無不法利得,致勤美公司從屬公司受有損害。
台南高分院指出,何明憲為上市公司董事長,年已近八旬,凃錦樹前為律師,及2人犯後態度等,並衡酌何明憲所提相關資料,可見其推動大廣三案、金典案,對於台中市市容、市民休憩環境與勤美公司收益確有重大助益,平日熱心公益捐款等一切情狀,量處何明憲3年2月,凃錦樹3年。
同時,何明憲未扣案犯罪所得7009萬6730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此外,凃錦樹另案遭通緝,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就此部分不待其陳述逕為判決。
據判決,何明憲、律師凃錦樹遭檢察官起訴於2005、2006年間,藉「大廣三不良債權」及「金典不良債權」交易過程,使勤美公司及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的不利益交易,侵占勤美公司及太子公司資產,檢方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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