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虐丟包還上傳冷血凶殘畫面 主嫌與家屬300萬調解改判15年半
楊家豪等人前年7月間在台南大舞廳喝酒,與任姓男子口角,楊等人聯手與任互毆,任在臉書貼文反嗆,楊等人將任強押至四草茶行痛毆倒地,載往奇美醫院丟包仍不治,一審認楊等3人犯傷害致死罪,分判無期至14年10月不等徒刑,上訴後以300萬不等金額調解成立,二審改判15年半至11年半不等徒刑。
台南高分院宣判,楊家豪共同犯傷害罪處1年2月,又共同犯傷害致死罪處15年,應執行15年6月;陳子易共同犯傷害罪處1年,共同犯傷害致死罪處12年,應執行12年6月;張柏彥共同犯傷害致死罪處11年6月。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楊家豪於原審審理中否認共同傷害犯行,但二審審理中已坦承此部分犯行。又楊等3人於二審審理中,已與被害人家屬調解成立,楊已給付家屬300萬元、陳給付5萬元、張則給付20萬元,攸關3人量刑基礎,3人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重,有理由。
合議庭指出,原審就楊等3人量刑,基於尊重原審國民法官參與科刑評議後所為量刑判斷,僅針對原審未及審酌3人於二審審理中已與被害人家屬成立調解及部分給付情事,認其量刑難謂允洽,予以撤銷改判。
合議庭審酌,楊等3人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刺激、犯罪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品行、與被害人關係、違反義務程度、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及尊重原審國民法官量刑價值觀,認不宜過輕。
惟有期徒刑上限為15年,並就楊家豪、陳子易部分審酌其所犯二罪罪質,且犯罪時間密接,並衡酌對於社會危害程度等,定應執行刑,且審酌本案發生原因及情節,依其犯罪性質,認無褫奪公權必要,不予宣告褫奪公權。
然而,國民法官法庭認楊犯傷害罪處1年6月,又犯傷害致死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陳犯傷害罪處1年4月,又犯傷害致死罪處15年,應執行16年4月;另張犯傷害致死罪處1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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