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將有害PU廢液桶堆滿住處其餘亂丟 業者判刑公司罰錢
原經營休閒渡假類的天峰谷育樂公司劉姓負責人2022年間突轉型,將裝有廢塑膠的太空包違法堆放竹縣湖口住處,又受科技公司委託清運成品所產出有害聚氨酯廢液的桶子,桃園地院審結,劉男依廢棄物清理法判1年2月、公司因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同法罰10萬元,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天峰谷育樂公司72歲劉姓負責人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依法得先取得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於2022年初協助清運不詳之人裝廢塑膠的太空包,又於同年4月、10月間以天峰谷公司名義,接受新屋區某科技公司經理委託,清理工廠裝有塑膠製品製成中產出具易燃、易爆性質的有害事業廢棄物聚氨酯(PU)廢液的塑膠桶和鐵桶。
由於先前清運的太空包全都貯存在自己湖口住處且住處已飽和無法繼續堆置,劉男同年11月10日前,改將裝有廢塑膠的太空包、裝PU的桶子等,任意丟棄在新湖口往長安間的桃園楊梅區長岡嶺段某地號土地,遭保七總三大隊偵辦查獲。
劉男於審判過程中,針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與罪名,均承認有罪。合議庭因此決定讓受命法官獨自進行簡化的審判程序,而不再由多名法官共同審理。
被告劉男行為時是被告天峰谷公司代表人,則劉男因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3款及第4款的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被告天峰谷公司,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規定科以同法第46條的罰金刑。
法官審酌,被告非法提供土地堆置事業廢棄物,非法從事清除行為,任意棄置廢棄物於他人土地上的犯罪情節;另衡以被告本案犯罪所得非鉅,犯後坦認犯行,暨考量其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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