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男酒駕超速撞電桿當場死亡 家屬求償千萬國賠被駁
台中陳姓男子騎機車自撞電線桿身亡,其妻子、母親及小孩控訴台中市交通局未畫設路邊線,管理有欠缺,提國賠求償1045萬元;法院查,交通局雖沒畫邊線,但陳酒駕、超速,本身已酩酊欠缺駕駛能力,事故和邊線畫設無因果關係,駁回陳家屬國賠,可上訴。
陳的妻子、母親及2名小孩主張,陳男2023年3月12日下午2點騎機車經北屯區東山路二段,因路段沒有畫設反光導標、危險標記或路面標線,導致陳撞擊電線桿當場死亡、機車毀損不堪使用。
陳妻等4人認為,台中市府交通局依規定有設置反光導標、危險標記或路面標線之設置或畫設義務,卻沒有設置或畫設,就公共設施或管理有欠缺,連同醫療、喪葬、扶養、精神撫慰及機車毀損價值,一共提國賠1045萬9390元。
交通局抗辯稱,現場是交岔路口、地面有人行道,依規定得免設路面邊線,且事發為下午2點,有日光視線良好,地面車道標線清晰、彎道幅度不大,電線桿繪製黃黑色警示,右側擋土牆上掛有鮮豔廣告布條,駕駛人不需反光就可清楚辨識前方路況,管理並無欠缺。
交通局還說,陳長期往來該處,事發電線桿位置10多年未變動,且陳經抽血酒精濃度為0.145%,遠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範的0.03%,以不得駕車,認為陳是酒駕、超速才偏移路徑撞上,主張駁回。
台中地院查,現場非交岔路段,交通局未設置路面邊線,其管理有欠缺,但陳男當時酒駕、高速行駛,未遵循車道也沒煞車,可認定他深陷酩酊、反應力減慢,已欠缺駕駛能力才發生自撞電線桿事故。
中院認定,交通局沒設置道路邊線,與陳男自撞間,兩者並無因果關係,陳妻等4人求償無理由,判處駁回。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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