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助理費533萬!8連霸議員蔡淑惠獲緩刑 法院說明:非無建樹
國民黨8連霸台南市議員蔡淑惠涉嫌詐領助理費案,台南地院認定蔡等4人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共533萬1012元,今下午將她判刑2年,宣告緩刑5年;法院說明,蔡已繳回犯罪所得,且擔任議員期間非無建樹,已深有悛悔之心,因此宣告緩刑。
台南地院指出,蔡淑惠等4名被告均承認犯行,且有相關證人證詞、台南市議會議員聘用公費助理名單等證據,認定犯行明確;考量蔡淑惠等4人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均無前科等一切情狀,分別依法判刑。
法院說明,蔡淑惠3次犯行、黃姓前夫2次犯行,許姓助理1次犯行,蔡姓助理2次犯行,均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
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
法院表示,蔡淑惠於偵查中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依貪汙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且其擔任議員期間,尚有支應為數不少公益活動及捐款,非無建樹;然為支應議員服務或服務處等龐大開銷而詐得助理費用,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法院說明,黃姓前夫、許姓與蔡姓助理均非公務人員,所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蔡姓助理為蔡淑惠胞姊,許姓助理是蔡淑惠朋友,僅因聽從指示配合辦理,兩人未獲得利益,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法院審酌,蔡淑惠為台南市議員,本應自律為選民榜樣,並體察國家補助議員助理補助費用意,誠實報領,竟知法犯法,罔顧選民所託,顯不可取;黃姓前夫、許姓、蔡姓助理因與蔡淑惠為親屬朋友而犯本案,所為亦非可取。
法院參酌蔡淑惠因圖便宜,黃姓前夫、許姓、蔡姓助理基於親友關係而犯本案,均屬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均承認犯行並表悔意,堪認其等已深有悛悔之心,均宣告緩刑。
判決犯罪事實指出,蔡淑惠在縣市合併前台南市議會第16屆議員及縣市合併後台南市議會第1屆議員任期內,明知前夫胞姊姐不曾實際在服務處擔任助理工作,與前夫等人共謀虛報她自2009年10月起及自2010年12月25日起受聘擔任公費助理,藉以詐取補助費241萬8180元。
另,蔡淑惠在縣市合併後台南市議會第1、2屆議員任期內,明知林女經營記帳士事務所,未曾實際在服務處擔任助理工作,沒有擔任議員助理意願,與其他被告共謀向市議會虛報林女自2013年1月17日起及自2014年12月25日受聘擔任公費助理,詐取補助費238萬5344元。
蔡淑惠在縣市合併後台南市議會第2屆議員任期內,明知其雖有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聘用黃女為其公費助理,然黃女每月實際支領薪資遠較蔡指示助理申報公費助理薪資為低,又共謀以低薪高報方式,向市議會申請自聘公費助理補助費,詐取52萬7488元。
台南地院認定蔡淑惠等4名被告共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共533萬1012元,今天下午2時30分宣判:
蔡淑惠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均褫奪公權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公庫支付50萬元;褫奪公權3年,扣案犯罪所得533萬1012元沒收。
黃姓前夫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9月,均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褫奪公權2年。
許姓助理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6萬元,褫奪公權2年。
蔡姓助理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9月,均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褫奪公權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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