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議員歐中慨詐領助理費 二審開庭到一半改口認罪
澎湖縣議員歐中慨夫妻涉詐領助理費案,一審遭澎湖地院分別判刑8年及3年10個月,二審由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澎湖庭在今天上午召開審理,但歐中慨原本拒不認罪,後經法官說明認罪得緩刑,歐中慨終於改口願意認罪,並願繳回犯罪所得,希望以此換取減刑,法官諭知6月10日上午再行宣判。
歐中慨從2010年3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25日期間,擔任澎湖縣議會第17屆議員,但卻浮報助理費,指示蘇姓及呂姓助理提供帳戶,讓歐中慨得以以此向澎湖縣議會不實申報請領助理費補助,4年期間詐領助理費補助高達111萬餘元。
一審法官查出,歐中慨每月不實申報4萬元助理費補助,但實際給蘇姓及呂姓助理的薪資,卻分別僅3萬及1萬8千元,其餘流進歐中慨的口袋中,挪作他用,甚至蘇姓及呂姓助理還只是擔任歐中慨家中開設的電器行員工。
一審澎湖地院審理後,因蘇姓及呂姓助理雖涉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但2人皆自白,同時是因受雇於歐中慨夫妻,被動參與犯行,且沒有從中獲得犯罪所得,因此減輕其刑,僅各判刑2年及1年10個月,皆褫奪公權2年。
不過歐中慨夫妻犯後否認犯行,其中歐中慨浮報助理薪資詐領時間長達4年之久,傷害人民對公僕的信賴,歐中慨的顏姓妻子與歐共同經營電器行,卻共同詐領助理費,因此法官對歐中慨判刑8年、褫奪公權4年,顏姓妻子判刑3年8月、褫奪公權3年。
二審今天上午召開審理,歐中慨夫妻原本仍堅持不認罪,不過法官向歐中慨說明,他們曾經在偵查中認罪自白,如今又不認罪,其中不認罪與認罪有量刑上的差異,經歐中慨與律師在休庭期間討論,決定向法官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希望爭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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