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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男台74線時速168公里狂飆 撞翻害34周孕婦胎死腹中
台中張姓男子開車經台74線,以時速168公里狂飆超車,結果失控連撞2車,造成其中1輛翻了3圈才停下,釀車上黃姓女乘客懷孕34周胎兒胎死腹中,被害人提告殺人未遂,檢方認張無殺人犯意依過失傷害起訴,法院判張男6月,得以科罰金,可上訴。
檢警調查,張男(29歲)2024年5月3日晚上10點多開車經東區台74線東向外車道,經過26.9公里處時不顧速限80公里,竟以時速168公里狂飆,結果失速追撞前方林姓駕駛的小客車,並擦撞一旁護欄,再衝撞另1輛車車尾。
該車遭撞後整輛車失控,撞上分隔島後翻覆3圈,最後停在路邊電燈桿前方,包括駕駛鼻子、下背都受傷,車上黃姓女乘客已懷孕34周,因車禍造成胎盤早期剝離、胎死腹中,腹部及子宮都有瘀青。
檢方訊時,張男坦承不諱,有現場事故調查、行車記錄器等可佐,檢方偵結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張。
由於黃女遭撞流產,同時也對張男提告殺人未遂罪嫌,檢方認為,張男和黃女素不相識,雙方無仇怨,張坦承超速、否認殺人未遂,辯稱車禍後安全氣囊爆開、右腳被卡在油門,無法操作車輛才繼續衝撞。
檢方查,張是否故意衝撞,已有疑問,難認他有殺人犯意,自無法以殺人未遂罪嫌相繩,該部分不另為不起訴。
台中地院審酌,張男肇事後留在現場自首,依法減刑,審酌他在台74線上以時速168公里超速,造成車禍釀黃女34周胎兒胎死腹中,至一審判決前都沒有和解、調解或以其他方式填補。
中院審理後依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而犯過失傷害罪,判張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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