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被告上法院 男子拿30年前加油券加油遭拒氣炸提告
高雄市一名戴姓男子去年7月拿著一疊中油近30年前曾經發行的加油券到加油站加油遭拒,打電話到中油客服客訴無果,氣得告上法院求償3倍價值的賠償,不過中油也提出禮券定型化契約是在2021年才施行,因此早年的加油券不受規範,拒絕賠償,法院最後也判中油勝訴免賠。
判決書指出,這名戴姓男子去年拿著中油曾發行的95無鉛汽油加油券,依照加油券面額可以加215公升汽油,相當於目前市價約6585元,但卻遭到中油拒絕使用,戴男還為此打到中油客服,要求客服讓他使用這些加油券。
戴男主張,中油發行的加油券上面並沒有記載使用期限,因此中油不能以此拒絕他使用,否則相當於侵害他的權利,更是不當得利,因此要求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另外要求中油賠償3倍,即26340元。
不過中油也提出反駁,指出戴男所持的加油券,雖然確實是中油所發行,但都是早在1996、1997年之間發行的加油券,中油早就在20多年前就公告自2003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並將加油券限期更換為金額式加油票。
中油主張,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從2021年1月1日才施行,但戴男所持的加油券早於該規定發行,自然不受規定規範,且戴男去年進線客服主張要使用加油券時,也已經超過15年的請求權時效,因此請求法官駁回戴男告訴。
橋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雖然加油券是無記名證券,中油應按照票面記載數量加油,但因為依照民法「請求權」超過15年不行使便消滅,戴男也無法提出中間有什麼事由造成時效中斷,因此判中油得拒絕給付。
法官指出,戴男主張加油券上沒有記載使用期限,所以沒有過期的問題,所以法院之所以判中油不用賠,是因為超過民法請求權時效,而與加油券的使用期限無關,若有人在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前提起訴訟,還是可以要求中油給付。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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