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狠心父母嬰屍丟石岡古井 今判母11年2月、父6年多
台中市謝姓男子與柯姓女子前年產子,2人讓男嬰在浴缸溺斃,棄置石岡區古井,事隔半年才自首,二人求法官輕判,柯女主張有生母殺嬰罪適用,全案今判謝6年5月、柯女11年2月徒刑。
台中地院今早由審判長劉柏駿宣判,依殺人、遺棄屍體罪分判謝6年2月、7月徒刑,應執行6年5月,柯女則依殺人、遺棄屍體罪,分判10年8月、8月徒刑,應執行11年2月,可上訴。
此起石岡古井嬰屍命案,今年陸續在台中地院開庭審理,謝男向法官坦認「已知道錯了、願意承擔」,希望法官輕判,柯女則稱,原本要到醫院進行引產手術,但已過藥物可處理時間,十分害怕才會一拖再拖,「再一次機會不會做相同的事」,懇請法官給改錯機會。
法院審理時,柯女與律師主張,謝男是恐怖情人,柯女是被迫發生性關係,若不去謝男家睡,就會被威脅,有刑法二七四條生母殺嬰罪的適用。
檢方則反駁,該法適用需生母有不得已情況才適用,但謝男主張雙方發生關係是合意,柯女產子後,第一時間都是找謝男協助,也在男嬰不知是否有身障、先天疾病狀況下,即將男嬰溺死,不構成不得已的情況。
檢方指出,謝男犯後自首,偵審期間都坦認犯行,態度良好,具體求刑7年2月至8年8月,柯女犯後數度翻供審理期間仍抵死抗辯,犯後態度不佳,未正視己過,依殺人、棄屍等罪,具體求刑12年4月及12年10月。
檢警調查,謝男(31歲)、柯女(31歲)在大學時即交往,2022年10月間,柯女發現已懷孕8周,2人討論引產,但未有後續動作,前年5月底,柯女上班時劇烈腹痛,返家後發現羊水破裂,聯絡謝男到場後,由謝替柯女接生,在柯女東勢區租屋處產下男嬰。
因柯女表明不願留下男嬰,謝男讓男嬰在注滿水的浴缸溺斃後,以垃圾袋包裹帶回石岡區租屋處後,棄置在租屋處後方水井,謝因良心不安,去年初向檢警自首,檢方在去年5月間,起訴二人。
謝男將男嬰放入注滿水的浴缸溺斃,男嬰遺體包入垃圾袋後,帶回謝男租屋處,棄置租屋處後方水井,謝男良心不安,去年初才向警方自首,全案由檢方依殺人、棄屍等罪起訴。
法界人士說,刑法274條生母殺嬰罪,是因母親有不得已事由,在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比殺人罪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來得輕,但仍需審酌有無不得已情況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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