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2259性影像...黃子佼不滿被境管、具保50萬元 他提抗告結果曝光!
藝人黃子佼持有2259個少年性影像,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起訴,一審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判黃8月徒刑,併科罰金10萬元。案件上訴,黃子佼已和21名被害人和解,而法院裁定5月2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並具保50萬元,黃不服提抗告,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去年黃子佼遭告發強制猥褻少女,檢警搜索黃住家,查扣行動硬碟發現大量私密影像。經查,黃子佼為「創意私房」高級會員,從中購買大量性影像,其中有7部未成年人性影像。檢方第一次偵辦時,給予緩起訴處分,並繳交緩起訴處分金120萬元,撰寫至少1200字悔過書。
檢方職權再議,台灣高等檢察署發回重查,檢方起訴黃子佼。檢方擴大清查更多被害人,向法院聲請併辦,併辦後檢方認定黃持有47名未成年人性影像。
一審認為,黃購買的未成年人性影像數量達2259個,性影像客體的兒童、少年人數有35人,黃的購買行為促使性剝削「供需關係」存續,黃辯稱是為「紓壓」而購買性影像,但性影像檔案中兒童或少年供稱被拍攝時的年齡只有10到17歲,分別就讀國小至高中。
一審時,黃子佼未與被害人和解,他被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判刑8月,二審時他「放低姿態」,除向媒體鏡頭低頭鞠躬外,也改與被害人和解,如今已和21名被害人成立調解。
高院認為,黃子佼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一審判處8月徒刑,併科罰金10萬元,而黃子佼經法院訊問後坦承不諱,認定他犯罪嫌疑重大。
然而,檢察官以另案併辦認為黃子佼還有可能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嫌,而該罪的法定本刑顯然高於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
法院審酌黃子佼的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並考量他長年以來,有多次前往大陸、香港、日本的入出境紀錄,若令黃子佼可以自由出境、出海,有藉機逃亡的可能,為確保訴訟順利進行,裁定黃子佼再具保50萬元,並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黃的保金累計共85萬元。
黃子佼不服提抗告,最高法院認為高院裁定沒有違誤,駁回黃的抗告,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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