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府贏了!環境部直接撤銷中火1800萬罰鍰 法院認定違法
台中市政府以台中發電廠總生煤使用量逾1104萬公噸,且限期改善未果,三度裁罰台灣電力公司共1800萬元,環保署(現為環境部)認為裁罰處分違法而撤銷,台中環保局不服提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台中環保局勝訴,撤銷環境部的處分,可上訴。
中火先前經台中環保局許可設置固定汙染源、鍋爐發電程序共10組,而台中環保局2019年11月29日派員稽查固定空氣汙染源時,發現中火自2010年1月26日至11月28日,總生煤使用量為1110萬2718公噸,超過1104萬公噸許可量上限,認為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於同年12月3日開罰300萬元,並限期改善。
然而,市府事後查核認為中火燃煤仍超標,同年12月14日開出再開出600萬元罰單,並限期改善;市府12月23日複查,發現鍋爐發電程序仍持續使用生媒,顯未完成改善,第三度裁處罰鍰900萬元。
中火不服3件裁罰處分而向台中市府提訴願,第一件300萬元處分被駁回,中火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案件被裁定停審中;至於600萬及900萬的處分,台中市府尚未作成決定。
然而,環境部以上級機關地位,認為中火生煤使用量未超過許可證應記載內容,而沒有違反空汙法,台中環保局裁罰處分違法,而於2020年2月25日撤銷台中環保局的3項裁罰,台中環保局不服提訴願被不受理,再提行政訴訟救濟。
北高行認為,空汙防制是環境保護重要項目,又因各地方的地理環境、自然條件、社會發展狀況產業結構等都不同,因此環境保護事項有因地制宜的必要,空汙防制為台中市地方自治範疇,而台中環保局裁處中火罰鍰並廢止許可證,屬地方自治事項。
再者,直轄市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或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應由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而不是逕由各部會自行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
北高行指出,台中環保局裁罰中火的處分,若有違背憲法、法律或法規,環境部應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環境部是行政院的下級機關,並沒有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的權限。
判決指出,縱使認為台中環保局辦理空汙防制屬委辦事項而非自治事項,參酌地方制度法規定,仍應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而不是由環境部自行撤銷,認為環境部撤銷台中環保局處分有違誤,判決台中環保局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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