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高行認定撤銷中火1800萬罰鍰違法 環境部將提上訴
針對台中市政府因台中發電廠總生煤使用量逾1,104萬公噸,且限期未能改善,三度裁罰台電共1,800萬元,環境部認為中市裁罰處放違法而撤銷的行政訴訟救濟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9日下午宣判台中市環保局勝訴,對此,環境部表示將依法提起上訴。
台中市政府環保局2019年因認為中火總生煤使用量為1,110萬2,718公噸,超過1,104萬公噸許可量上限,認為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同年連續裁罰三次合計1,800萬元。台電提出訴願後,第一件300萬元遭駁回,續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第二、三次處分仍未做成訴願決定。
環境部以上級機關地位,認為中火生煤使用量為超出許可證應記載內容,因此日認定台中環保局裁罰處分違法,台中環保局裁罰處分違法,2020年2月25日撤銷台中環保局的3項裁罰,由於台中環保局不服提訴願不被受理,提行政訴訟救濟。
北高行認為,台中環保局裁罰中火的處分,若有違背憲法、法律或法規,環境部應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而非逕由部會自行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空氣污染防制之環境保護為臺中市地方自治範疇,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法理,應優先適用地方制度法而非行政程序法。若環境部認為,空氣污染防制之環境保護屬委辦事項而非自治事項,參酌地方制度法規定,應由環境部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仍非由被告自行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因此認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環境部表示,對原審法院之判決予以尊重,但將依法提起上訴。環境部解釋,減煤是各界的期盼,環境部支持公私協力合作減煤,但應依法行政,相信任何業者都不可能接受地方政府以裁罰的作法,強制要求無法達成的減煤目標,因此才在2020年2月由當時的環保署依職權果斷撤銷台中市環保局對台中電廠的違法處分,目的即在於維護全國空污防制政策一致性、合法性及空污法的安定性,強調本件行政訴訟尚未確定,環境部的撤銷處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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