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陳柏諺判刑依法有據 公平正義卻難如願
一名律師指出,自首是指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自行向有偵查權的公務員申告犯罪事實而受裁判,但就算符合自首要件也只是可減刑,不是必減刑。
本案二審認為陳自首,但犯後態度不佳,仍判無期徒刑。更一審考量自首,且綜合判斷陳犯行未達最嚴重犯罪情節,不但未判死,還從無期徒刑改判十八年十月。
法界認為,近年被告人權意識抬頭,據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意旨揭示準則,只有在犯罪情節最嚴重,且符合最嚴格正當法律程序才可能判死。家屬期望法院判死刑,檢方上訴也籲判處極刑,但陳沒前科,也非預謀殺人,非情節最重大之罪,要判死刑幾乎不可能。
另一名律師指出,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理由,陳符合自首要件,原審卻沒有減刑,判決理由不完備;更一審受限最高法院發回意旨,且除了自首,考量陳有悔意、願賠償被害人家屬等,因此下修陳責任刑程度,量處十八年十月徒刑,還算在合理範圍。
他說,刑法殺人罪刑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陳最終定讞刑度不是最輕。
回顧此案,蔡女父母案發後趕來台灣,對辛苦養大的女兒來台遭殺害悲憤不已;當時家屬曾說馬籍人士來台遇害「不是第一次了」,馬來西亞傳得沸沸揚揚,希望台灣司法能還公道。
蔡女告別式上,蔡父甚至對愛女遺照道歉,自責沒有好好保護女兒,「真的想討公平正義、討公道」。
如今判決定讞,法界說,對陳柏諺而言自由可期,但對被害人家屬來說,期待的公平正義難以如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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