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中生狀告優秀師霸凌求償30萬敗訴 法官:本就教育管教自主權
高雄市一名Z姓國中生因為不滿老師多次針對他,認為被老師損及人格尊嚴、身心健康及受教權,質疑被老師霸凌但向學校申訴無果,憤而在家長陪同下把老師告上法院,還求償30萬元,不過高雄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老師每年都因教學優異備受學校肯定,且老師本來就有出於教育及管教目的的專業自主權,因此判學生敗訴。
判決書指出,這名Z姓國中生因為某次段考提早到校準備考試,卻被老師當面質疑「你幹嘛那麼早來!是不是想趁我不注意跟同學聊天」,令國中生倍感羞辱,之後又在午休期間被老師叫到辦公室訓話,導致他來不及吃午餐,當天老師甚至開班會討論班規,讓國中生覺得被老師針對。
國中生主張,老師在班群裡刻意談到他與家長的事,並傳送有影射他的訊息,讓他在同儕間感到被惡意製造矛盾與排擠,在班上覺得受到壓力與孤立感,因此向學校提出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調查,但卻被學校認定老師沒有霸凌學生,才在家長陪同下控告老師違反教育工作者應有的專業自主與學生保護義務,侵害學生人格權、名譽權及受教權,並求償30萬元。
不過老師反駁指出,當天是該名學生提早到校後,未遵守班規保持安靜,因此她才予以管教,之後把學生叫到校辦公室,也有留足夠時間讓他吃午餐,且在班群的談話,是因為被造謠成老師處罰全班罰站,實際是因請早自習吵鬧的同學起立「結果全班都站起來」,老師的出發點是正當管教行為,並沒有具針對性或報復意圖。
高雄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老師為了管理教室秩序,口頭管教學生不僅具有正當性,也沒有涉及任何侮辱或誹謗性字眼,不能因為學生及家長對於輔導管教意見不合,就一律認為老師後續的管理作為是不法行為。
法官調查,被告的老師具多年教學經驗,且向來注重班級秩序及品格教育,每年因教學優異備受學校肯定,但原告學生在學期間多次言語不當、嘲諷同儕、排擠身心障礙學生、捉弄同學及對同學取不雅綽號等事情,老師是依教師職務本質,對該名學生採取相應輔導及管教措施,教師的教學與輔導權限是出於教育、管教之目的,具備專業自主權,因此判老師免賠、學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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