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罰鍰鬧有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竟撤銷拍定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違法
陳姓男子欠繳1萬8000元交通違規罰單,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查封拍賣房產,林姓女子得標取得所有權,但經監察院調查、陳聲明異議,宜蘭分署撤銷拍定、所有權移轉登記。林女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宜蘭分署處分違法,應給付她74萬4600元。分署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分署無理而駁回確定,但給付金額部分廢棄,發回北高行地方行政訴訟庭。
陳因多次酒駕、未依車道行駛、無照駕駛,又不依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積欠1萬8000元罰鍰未繳,位於基隆市中山區的房產被宜蘭分署查封拍賣;林2020年1月6日以135萬5400元得標買下房產,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同年3月26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陳不滿欠繳1萬多元罰鍰房子就被拍賣,陳母還前往宜蘭分署「下跪陳情」。監察院介入調查,行政執行署要求宜蘭分署說明是否未考量陳欠繳罰鍰金額,直接拍賣不動產,導致陳無家可歸?宜蘭分署強調依法辦理,處分沒有過當。
接著陳以宜蘭分署未將房產公告為不點交、超額查封拍賣、有違公平合理原則為由,聲明異議,宜蘭分署受理並撤銷拍定、撤銷塗銷查封登記、命地政事務所撤銷林女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林女聲明異議被駁回,改提行政訴訟。
北高行認為行政執行是具體實現國家公權力,具高度公益性,執行程序終結不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不得再聲明異議,也不容許行政執行機關撤銷拍定,以免危害公益。北高行指出不動產拍賣程序已終結,宜蘭分署不可以自行撤銷拍定,但宜蘭分署竟然撤銷不動產拍定處分,並重新查封房產,甚至在欠缺法源依據下,命地政事務所撤銷林女已辦妥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恣意剝奪林女財產權,確實違法。
北高行認為宜蘭分署侵害林女的財產權,符合國家賠償要件,而林女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後,已與他人議定用210萬元價格出售房產,並收取定金,林女可請求74萬4600元喪失轉售利益。
宜蘭分署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不動產的拍賣程序,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97條、第98條第1項規定,是以拍定人繳足價金,領得執行機關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即取得拍賣的不動產所有權,拍賣程序即終結。拍賣程序終結後,拍定人既已依法直接取得拍賣的不動產所有權,形成新的私法上法律秩序,為維護人民對於行政執行制度的信賴及私法上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並保障拍定人的財產權及交易安全,不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已不得聲明異議,也不容行政執行機關再行撤銷拍定,以除去所有權移轉的效果。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原處分違法,宜蘭分署請求廢棄無理,此部分應駁回。不過林姓女子的兒子表示買房是為了「自住」,事後求償時卻說有2020年3月30日的買賣契約書,與常情不符,最高行認為可疑。
宜蘭分署執行不動產拍賣時,曾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勘估當時總價為187萬9000元,最高行認為北高行未審酌估價報告書,直接以林女提出的買賣合約書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礎,因而要宜蘭分署給付74萬4600元,金額審認不明,此部分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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