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聞社中校孔繁嘉在役即勾結共產黨判5年4月 高院理由出爐
國防部軍事新聞通訊社前中校孔繁嘉與中國共產黨廈門市人民政府官員勾結,收受1萬1700美元後引薦現役、退役軍人赴陸或第三地旅遊,欲替中共創造吸收國軍人員機會;他也收下6萬人民幣安排兩名軍官到大陸,遭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等起訴。台灣高等法院今依違背職務收賄、國家安全法判他5年4月徒刑。
孔繁嘉曾任軍聞社少校、中校,在役時受引介結識人民解放軍東部戰區所轄中國共產黨廈門市人民政府官員,2006年11月、2008年4月間各收受美元6000元、5700元,答應引介現、退役軍人赴大陸或第三地旅遊,讓他們接受中共各式禮遇、招待,為中共創造接觸、吸收我國現役及退役軍人,甚至獲取軍事機密的機會。
2012年8月17日孔繁嘉退伍,他在2014年至2016年間,收受中共官員人民幣6萬元,2017年曾邀約王姓軍官至大陸、第三地旅遊,想要拉攏對方與中共接觸,發展組織,不過因王姓軍官婉拒而未遂。
孔繁嘉2019年4、5月間鎖定另一名退役的王姓軍人,邀約一同到大陸吃喝,2020年孔原本想再安排對方到其他地方與中共官員會面並接受工作指導,但因武漢新冠肺炎疫情肆虐,此事不了了之。孔繁嘉只好傳送中共官員的聯絡方式給王姓退役軍人,想要用這種方式來替中共開拓組織,不過王也沒積極聯繫。
桃園地院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孔5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沒收美金1萬1700元、人民幣6萬元犯罪所得。檢察官與孔都不服氣,上訴二審。
孔繁嘉上訴主張任職軍聞社期間,沒有違反軍聞社的具體職務規定,不應說他違背職務受賄。高院則認為,軍人依據憲法第138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員服務法及國家安全法等相關規定,負有保衛國家的特別義務,因軍人特殊且唯一的國防武力性質,應以國家、憲法為優先,嚴格禁止參與任何外部勢力對國家、憲政秩序造成危險之事,也不得受賄應允危害國家機密,此職務上界線並非由具體受分派的職位、任務決定。
因孔繁嘉自白犯罪,繳回犯罪所得,高院分別依貪汙治罪條例、國家安全法規定減刑。高院認為孔犯數罪,一審卻只認定1罪,因此撤銷改判,考量他在役期間未著手發展組織,雖經改認定為數罪,但整體犯罪情節與量刑因子,相較於原審所認定的「在役期間即開始發展組織」更為有利,因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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