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保護令怎麼聲押?法務部研擬評估機制
衛福部資料顯示,二○二二至二○二四年地檢署處理家暴、違反保護令案,犯家庭暴力罪每年平均三三○九人,其中被聲押二二三人,占百分之六點七,裁定羈押一八六人,占五點六;犯違反保護令罪每年平均二五四八人,其中被聲押一七八人,占百分之七,裁定羈押一三一人,占五點一。
司法院統計,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羈押案,二○二二至今年五月地方法院審理聲押被告一○七四人,其中准押七八九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一五四人,裁定駁回一三一人。
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進行專案報告,立委吳宗憲表示,依他過往擔任檢察官經驗,檢察官處理違反保護令案能拿到資料有限,短時間判斷聲押與否有難度,詢問是否有檢討改進空間。
法務部長鄭銘謙說,個案犯罪情節不同,偵查證據浮動,檢察官須評估證據狀態是否符合羈押要件才能聲押,羈押准駁是法官權限;衛福部本月十四日開跨部會會議檢討,將建立高風險評估機制,提供詳細資料給檢察官審酌,作為聲押判斷基礎。
立委李坤城詢問,家暴防治法「預防性羈押」規定,是否常因沒有足夠證據而鮮少使用?法務部次長徐錫祥說,二○二四年違反保護令六○四八人,其中預防性羈押一五三人,李表示比率偏低。
徐說,預防性羈押可防止進一步危害發生,但要符合「反覆實施」要件,依當時有的資料來看,謝姓男子不符此條件,未來各部會資訊要及時串接,高風險評估資料應隨案到檢察官手上,讓檢方全面評估是否有聲押必要,而謝案進入地檢署時是沒有隨案附上評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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