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行燈誤認霧燈!警烏龍開罰1200 車主傻眼:難道把燈砸爛?
台北市甘姓男子將汽車借給母親駕駛,經檢舉被警方舉發不依規定使用霧燈,處罰1200元;他申訴指僅亮日行燈卻被誤認為霧燈,警察烏龍舉發。北市內湖警分局表示,因車燈位置相近誤認,已函文監理機關認定,若確認是日行燈將建議撤銷舉發,已檢討流程避免誤判。
甘姓男子說,母親今年5月23日上午7時許開車經北市內湖區瑞湖街,被民眾錄影檢舉不依規定使用霧燈,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認定不依規定使用霧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開罰1200元。
「難道要把日行燈砸爛才不會被開單嗎?」他提出車主手冊及民眾檢舉所附影像說明,該車頭燈下方內側是日行燈,外側才是霧燈,母親駕車時未開霧燈,僅日行燈亮起,收到交通違規通知單傻眼。
他說,提出申訴很麻煩,一度心想乾脆繳錢了事,後來透過市議員李明賢協助申訴;他上網搜尋發現,不少人因日行燈被誤認為霧燈遭舉發違規,警察應加強審核機制。
內湖分局表示,檢視車主手冊,發現因日行燈、霧燈位置相近而誤認,本月13日已函文監理機關認定,若函復是日行燈,將建議裁決機關撤銷舉發;未來遇此類違規檢舉案件,若初認有爭議,暫不發給派出所,由分局交通組函詢監理機關認定,民眾如對交通違規通知單舉發內容不服,可提出申訴。
交通官警說,車款多樣,車燈位置不一,警方不易認定,也不是所有車主手冊都能上網查詢,建議監理機關整理「範例」,供警方查詢減少誤判。
依道交條例第42條,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處1200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警方表示,北市交通警察大隊收到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會轉給各分局,再由交通組發給各派出所,員警初審後經交通組複審,舉發或不舉發。
民眾若對交通違規通知單舉發內容不服,可向應到案的裁決機關或原舉發單位申訴,裁決機關經舉發單位查證函復,撤銷舉發或依規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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