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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廁所被裝密錄器 懲戒法院批佐理員「惡質」 撤職、停用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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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前佐理員駱思龍在板橋簡易庭男、女廁偷裝密錄器,拍攝院內及院外民眾,時間長達2、3年,新北地檢署偵查認定有14人受害,依公務員無故攝錄性影像罪起訴駱,並請新北地院從重論處。司法院將駱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院認為他「惡質」,判撤職,停止任用5年。
駱思龍自2005年起,在新北地院擔任法警,後被選為佐理員,負責協助調查保護官執行觀護行政業務。
但駱卻從2022年起,利用下班後獨留辦公室加班,將密錄器以膠帶固定在茶水間、辦公座位低角度,或廁所蹲式馬桶集汙糟上方竊錄被害人裙底、短褲底大腿根部和內褲等影像。一名被害人如廁時察覺有異,劣跡才曝光。
檢警查扣15段竊錄影像,其中有1段是男性被害人如廁,新北地院1月14日召開考績會,函台灣高等法院轉司法院將駱男移送懲戒法院,並建議停職,隔天司法院決議停職,駱17日火速離職。
懲戒法院審理時,駱思龍未提出答辯,但因檢方已起訴,懲戒法院認定他犯罪。
懲戒法院指駱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行為」規定,他的行為嚴重斲喪公眾對他職務的尊重與執行職務的信賴,為維持公務信譽與紀律,有懲戒必要。懲戒法院認為駱為了私慾,長期在辦公場所、衛廁用惡質手法密錄,侵害多人身體隱私,損害法院形象與政府信譽「莫此為甚」,判他撤職、停止任用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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