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騎士右轉有打方向燈 後方騎士撞上來釀1死 無罪遭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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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王姓男子在3年前騎車載人行經後龍鎮造豐路外側快車道時,打方向燈右轉,但未注意到後方林姓機車騎士,兩車發生碰撞後,林男頭顱破裂身亡,王男主張沒有看到林男,且林男車速快,一審一度認定王無注意後車義務,判無罪,不過二審、更一審都認定,王要右轉未先行駛到慢車道再右轉,有過失責任,判刑5月可易科。
判決指出,王姓男子在2022年11月間,騎機車載李姓友人,沿苗栗縣後龍鎮造豐路外側快車道,行經造豐路與新港二路交岔路口欲右轉,王男雖有打方向燈,但卻先駛入慢車道,後方林姓騎士直行時速約63公里,反應不及撞上,林因頭顱破裂致死,王男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苗栗地院審理時,雖然交通部公路局覆議認定,王男行經號誌管制路口逕行右轉,未注意同向右後直行來車與安全間隔,為肇事主因,林男行經號誌管制路口,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且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有超速,為肇事次因,不過考量到王男案發時可以採取迴避的時間很短,加上林男是在王男右後方突然超速,客觀上無從預見,判王無罪。
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合議庭認為,王男行駛的快車道旁還有劃設1.8公尺寬的慢車道,案發前慢車道淨空無障礙物,王男有餘裕可在右轉前,先行駛到慢車道,但王卻是在外側快車道行駛,接近斑馬線時,直接右轉發生事故,王男的不作為有疏失。
二審也說,雖然王男行向的外側快車道,在接近肇事路口時,有標示直行兼右轉的指向標線,但用路人仍應針對道路現況,全面關注,以免發生交通事故,王男案發前可有餘裕提前駛入慢車道,卻未採取此項可避免事故發生的措施,認定有過失,判5月徒刑,可易科。
全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後,近日審結,仍認定王男有過失責任,判處5月徒刑,可易科,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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