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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售租屋契約 6成舊版 電費超收 消保官:有疑義可申訴

租屋電費新制去年7月上路,房東不得超收電費,但目前市面上仍有許多不符合規定的住宅租賃契約書。桃園市政府在農曆春節後展開查核,發現竟有高達63%的租約仍為舊版本,消保官當場要求下架,也提醒民眾要留意契約中電費相關條款,有疑義可申訴。
桃市府法務局、地政局年後針對轄內連鎖大賣場,包括光南大批發、生活用品百貨好朋友、小北百貨及來電書局等通路抽查共46份契約書,其中多達29份為舊版本。市府當場輔導通路業者下架舊版契約,後續交由地政局複查。
市府也統計,去年受理租屋消費爭議案199件,涉及電費爭議者有19件,消費者多申訴反映有租屋電費超收、電費資訊不透明或任意調漲電費等問題。
其中一起申訴案件就與超收電費有關,一名房客與房東原定電費一度5元,在夏季6月時房東張貼公告1度6元,但房客至台電住宅租屋電費查詢專區查詢全年平均電價才2.6元,等於多收超過一倍,房客向市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後來雙方自行和解。
消費者保護室主任彭新澍說,內政部去年7月8日公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6點及第11點,以用電度數計費的方式,電費不得超過當期每度平均電價,若非以用電度數計費,收取的電費不得超過每期電費總額。若房東超收不改正,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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