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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陸設籍喪失台灣身分 陸委會令釋:含持定居證

陸委會最新令釋指出,兩岸條例規範兩岸人員單一身分制度,倘若民眾在陸設有戶籍,將會喪失台灣身分,「設有戶籍」應包括持有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與定居證。
大陸委員會(陸委會)釋出最新令釋,核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第9條之1第1項相關規定,目的為確保兩岸人員單一身分制度,避免身分混淆衝擊兩岸人員往來互動與社會運作秩序。
兩岸條例第9條之1第1項條文內容為,「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令釋內容提到,中共以「定居」做為法律及行政管理基礎,如果取得中國大陸公安部門發給定居證,即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領與中國大陸人民相同的居民身分證。
令釋內容指出,兩岸條例第9條之1第1項所提設有戶籍,按其法律立法目的、規範意旨及其整體規定的關聯意義綜合判斷,應包含持有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及定居證。
陸委會、銓敘部、人事總處等單位日前要求相關單位清查軍公教人員持有中國大陸證件狀況。陸委會彼時指出,兩岸條例明確規範兩岸單一戶籍制度,中共近年刻意破壞現狀,製造兩岸人員交流失序、嚴重影響台灣社會安定。
總統賴清德於3月13日國安高層會議會後記者會上拋出國安17項因應策略。
賴總統彼時提到,必須對於申領對岸涉及身分認定各式證件進行必要的清查與管理,例如護照、身分證、定居證、居住證等,尤其是對國家有忠誠義務的軍公教人員,嚴防對岸藉「融合發展」名義進行統戰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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