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國台辦:持有定居證不等於已取得大陸戶籍

就台灣民眾申領大陸「定居證」將面臨除籍議題,大陸國台辦繼上午於例行記者會,抨擊民進黨故意混淆各類證件,強調定居證是發放給被批准來大陸定居落戶的台灣居民的一種「過渡性證件」後,下午特意進一步做出「補充說明」,表示「台胞持有定居證不等於已取得大陸戶籍」。
陸委會近日函釋指出,若台灣民眾在大陸設有戶籍,將會喪失台灣身分,包括持有「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與「定居證」。
對此,大陸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今天上午在記者會上表示,大陸相關主管部門為台胞制發台胞證、居住證、定居證行之有年。三種證件承載的功能各不相同。
她稱,定居證是發放給已被批准來大陸定居落戶的台灣居民短期持有的一種臨時性、過渡性的證件,民進黨故意混淆各類證件,是要阻撓破壞兩岸同胞走近走親。
不過,在記者會上,朱鳳蓮僅強調,台胞申領台胞證、居住證這兩種證件都不需要具有大陸戶籍。並未就定居證再多做說明。
因此,或為避免輿論爭議,大陸國台辦30日下午,透過發布體系再次對媒體做出「補充說明」,表示「定居證是發放給被批准來大陸定居落戶的台灣居民的一種過渡性證件。台胞持有定居證不等於已取得大陸戶籍。」
據陸委會日前的最新函釋,若台灣民眾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將會喪失台灣身分,「設有戶籍」應包括持有「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與「定居證」。
根據兩岸條例,「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陸委會最新令釋內容提到,大陸以「定居」做為法律及行政管理基礎,如果取得大陸公安部門發給定居證,即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領與大陸人民相同的居民身分證。
另一方面,查閱大陸的「台灣居民定居證」申領流程,內容提到,被批准定居的台灣居民須在「批准定居通知書」有效期內持「批准定居通知書」和「台灣居民定居證」到定居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並申領居民身份證。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落戶手續的,按自動放棄定居處理。
與此同時,定居證的申請人須在收到「批准定居通知書」6個月內,到申請定居的大陸市、縣公安局辦理「台灣居民定居證」,同時上繳原持有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台灣身份證件和出入境證件,公安機關出具「證件收繳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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