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修改公務員赴陸規定? 陸委會:內部討論等確定再公開

陸委會近期函請人事行政總處發函給所有公務機關與教育單位宣導法規,要求各機關應加強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赴陸之管理,並於4月召開一場相關的會議,不過對於會議內容,陸委會表示,在政策還沒有確定之前,「內部討論的內容就不公開,等到確定之後再跟大家報告」。
陸委會近期函請人事行政總處發函給所有公務機關與教育單位,要求各機關應加強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赴陸之管理,未涉密公務員不論平假日赴陸要經上級機關(構)核准後才可以前往大陸。同時,據了解,陸委會4月1日曾舉行「落實公職人員赴陸交流揭露制度會議」,研商相關情況。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15日下午主持記者會,本報記者就此詢問,陸委會是否鼓勵各機關「不核准」公務員的赴陸申請?他回應指,陸委會確實有請人事總行政總處發函給所有公務機關、教育單位,要求加強簡任第10職等以下公務員赴陸管理,不論平假日,如果要去大陸,要經過機關核准才可以過去。
他強調,「這個其實就是現行的規定,但是很多機關沒有按照規定做,很多公務員甚至不知道有這樣的規定,譬如說春假放5天,他覺得不用請假,就直接去要去大陸,但他不知道你除了請假之外,還要核准才行去大陸」,此次陸委會是重申公務員「要照現在的規定走」,並沒有增加新的規定。
至於,4月1日「落實公職人員赴陸交流揭露制度會議」,陸委會能否介紹主要內容?梁文傑則表示,對相關的問題可能未來有修改,「它的內容,因為在政策還沒有確定之前,我們的內部討論的內容就不公開,等到確定之後再跟大家報告」。
現行公務員赴陸規定,見於「兩岸人民條例」第9條,及內政部訂頒之「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依照兩岸條例第9條,台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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