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台籍個人贈與大陸房產給配偶稅務分析
台商將個人大陸房產贈與給配偶和繼承或轉讓的納稅有所不同。
之前專欄曾分析,台籍個人將大陸房產透過繼承或贈與給子女的稅收問題,但若直接贈與給配偶,則涉及印花税、契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必須繳納。
1、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法》的規定,台籍個人將大陸房產贈與配偶,夫妻雙方皆應按房產市場價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同時根據《關於進一步支援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規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間的個人可以減半繳納印花稅。
2、契稅
根據《契稅法》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皆可免徵契稅,另外根據《關於契稅法實施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9號》,夫妻因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變更可免徵契稅。
3、增值稅
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中,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和《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台籍個人將大陸房產贈與配偶,可免繳增值稅和土地增值稅。
4、台籍個人的個人所得稅
根據《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有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所以台籍個人將大陸房產贈與配偶,可免繳個人所得稅。
5、配偶再轉讓房產的個人所得稅
根據《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產後,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後的餘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要注意的是,在計徵個人受贈不動產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核定徵收,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徵收。
近年大陸房產的增值額較高,造成核定徵收的個人所得稅遠低於據實徵收的稅額,也就是配偶取得贈與的房產再出售,只能適用較高的據實徵收方式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台商夫妻名下在大陸只有一套房產,且持有期間超過五年,那配偶取得贈送房產後再出售,可適用滿五年唯一免繳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因此,若台商夫妻名下在大陸同一省級區域持有多套房產,台籍個人選擇將房產先出售給配偶,配偶再出售的綜合稅負會遠低於贈送方式。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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